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道路或桥梁免于因为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适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中另有说明者外:
(a) 承包商应该(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
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c)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 因承包商所需的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
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送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
师;
(b) 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
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
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
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负责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规范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测定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否则:
(a) 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是,
(b) 当承包商的任何人员在操作、驾驶、指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
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
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以上述指定价格)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
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b) 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 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
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的检查; (iii) 检验;以及 (iv) 运输和到达现场
(d) 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 (e)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 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清单; (g)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
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 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
人员并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地。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况。但是,承包商可以在现场保留在缺陷通知期间内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5 指定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在合同中,“指定分包商”是指一个分包商: (a)合同中指明作为指定分包商的,或
(b)工程师依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指示承包商将其作为一名分包商雇用的人员。
5.2 对指定的反对
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如果因为(但不限于)下述任何事宜而反对,则该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下述事宜的后果:
(a) 有理由相信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资金实力;
(b)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的
任何疏忽或对货物的错误操作的责任;或
(c)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对所分包工程(包括设计,如有时),应该:
(i) 向承包商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免除他的义务和责
任,以及
(ii) 保障承包商免于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以及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义
务或完成这些责任而导致的后果所具有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该项款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b)段的规定加入合同价格,但第5.4款〖支付的证据〗中说明的情况除外。
5.4 支付的证据
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除非承包商:
(a)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或
(b) (i) 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权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以及
(ii)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将此权力通知了指定分包商,
否则,雇主应(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部分或全部已被证实应支付给他的(适当地扣除保留金)并且承包商不能按照上述(a)、(b)段所述提供证据的那一项款额。承包商应向雇主偿还这笔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此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他的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 合同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或
(c)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