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中文版 下载本文

(d) 还应补偿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

或损害,以及第17.3款【雇主的风险】(c)、(g)及(h)段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于每种情况,不包括那些根据商业合理条款不能进行保险的风险),每次发生事故的扣减不大于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款额(如果没有注明此类款额,(d)段将不适用),以及

(e) 将不包括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失、损害,以及将其恢复原状:

(i) 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

是保险应包括直接由此类不完善的状态(下述(ii)段中的情况除外)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损失和损害),

(ii) 工程的某一部分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为了修复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

致,而此类其他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iii) 工程的某一部分已移交给雇主,但承包商负责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以及 (iv) 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货物还未运抵工程所

在国时。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超过一年时间,上述(d)段所述保险由于商业合理条件(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erms)而无法再获得,则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应通知雇主,并提交详细证明文件。雇主应该随即(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获得款额与此类商业合理条件相等的支付,作为承包商为此类保险本应作出的支付,以及(ii)被认为(除非他依据商业合理条件办理了保险)已经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批准了此类工作的删减。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保险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的规定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引起的每一方的责任办理保险。

该保险每一次事故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对于事故的数目并无限制。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注明此类金额,则本款将不再适用。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中规定的保险:

(a) 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b) 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

(c) 应保证弥补由于承包商履行合同而导致的雇主的财产的一切损失和损害(根据

第18.2款的规定被投保的物品除外),以及

(d) 不承保下述情况引起的责任:

(i) 雇主有权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

施永久工程,并为永久工程占有该土地,

(ii) 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并修补缺陷而导致的无法避免的损害,以及

(iii) 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情况,根据商业合理条

件可以投保的除外。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为由于承包商或任何其他承包商的人员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害、疾病、病疫或死亡所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投保,并使之保持有效。

雇主和工程师也应能够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但此类保险不承保由雇主或雇主的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和索赔。

该保险此类人员协助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都要保持完全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如下所述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a) 一方无法控制的,

(b) 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的,

(c) 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以及 (d) 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段所述的条件,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ii) 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 暴乱、骚乱、混乱、罢工或停业,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

商的其它雇员中间的事件除外,

(iv) 军火,炸药,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

或放射性的情况除外,

(v)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一方已经或将要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应将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具体说明已经无法或将要无法履行的义务、工作。该方应在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14天内发出通知。 在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此类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免除此类义务的履行。 不论本条中其它款作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一方依据合同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的义务。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只要合理,自始至终,每一方都应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延误。

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终止时,一方应通知另一方。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

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如果发生了如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

(i)至(iv)段所描述的事件或情况,以及如果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了如(ii)至(iv)段中所述的事件或情况。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如果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分包商有权在附加的或超出本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发生时解除其义务,则在此类附加的或超出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时,承包商应继续工作,且他无权根据本款解除其履约义务。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整个工程的施工无法进行已经持续了84天,且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或如果由于同样原因停工时间的总和已经超过了140天,则任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通知发出后7天终止,同时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

一旦发生此类终止,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a) 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 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永久设备和材

料的费用:当雇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雇主亦为之承担风险),并且承包商应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交由雇主处置;

(c) 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

(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的费用);以及

(e) 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任一方(或合同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或者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那么在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此类事件或情况的通知的条件下:

(a) 合同双方应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但是不影响由于任何以前的违约任一方享有

的权利,以及

(b) 如果合同是依据第19.6款的规定终止的,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

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a) 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b) 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额,

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以及

(c) 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

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每一份支付证明应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支付并已被合理证实的此类索赔金额纳入其中。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i)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延长竣工时间(在其终止时间之前或之后)(如果有的话),以及(或者)(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如果有的话)。 除本款的规定外,还有许多其他条款适用于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则在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额外款项时,要考虑这种未遵循(如果有的话)已妨碍或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除非根据本款第二段该索赔已被排除。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争端应由争端裁决委员会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裁决。合同双方应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日期内,共同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

该争端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成员组成,成员的数目可为一名或三名(“成员”),具体情况按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的数目,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的协议,则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包含三名成员。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协商,并应商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

但是,如果合同中包含了意向性成员的名单,则成员应从该名单中选出,除非他不能或不愿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双方与唯一的成员(“裁决人”)或三个成员中的每一个人的协议书(包括各方之间达成的此类修正)应编入附在通用条件后的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中。 关于唯一成员或三个成员中的每一个人(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向其征求建议的任何专家)的报酬的支付条件,应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上述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一方应负责支付此类酬金的一半。

在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使其给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在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任命一合格人选(或多个合格人选)替代(或备有人选替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成员。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只要某一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该任命即告生效。 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而没有可替换的人员,委任替换人员的方式与本款中规定的任命或商定被替换人员的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