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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撤区、并乡、建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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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岩春秋》2017年第04期
乡、镇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担负着基层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担负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行使国家基层政权职能的任务。乡、镇大多设于农村,隶属于区(直辖市下属)、县、市领导。它们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积极开展建镇
“镇”作为一种基层政权建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存在,但当时并非建制镇,大多是因为其系县政府所在地而得名,故多数被称为“城关镇”。在重庆市与永川地区合并前的1981年,重庆市所属4县中,仅有16个镇,即巴县的鱼洞镇、木洞镇、青木关镇、白市驿镇、冬笋镇、白沙沱镇;长寿县的城关镇、朱家镇;綦江县的古南镇、赶水镇、东溪镇;江北县的两路镇、水土镇、鱼嘴镇、洛碛镇、静观镇。
重庆市与永川地区合并时,正值我国农村改革取得辉煌成就之际,农村商品经济与乡镇工业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也日益显现。为了加快小城镇的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与发展,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规范了镇的建设标准与程序:“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二、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四、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通知还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能一哄而上。同时“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重庆市积极开展建镇工作,在1983年44个镇(其中区级镇15个,乡级镇29个)的基础上,1984年共撤乡建镇5个,撤乡并镇7个,增设街道办事处1个,从而使得全市的建制镇达到49个。
1985年,重庆市的建制镇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提出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序增加,一年之间,增设了31个镇。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建制镇80个。1986年,重庆市又增建了6个镇,使镇的数量达到8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