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
(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C)不必要收费的 (D)私自增加教师工资的
24.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BCD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
(A)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B)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C)根据教育法规收费的.(D)组织教师会餐收费的.
2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ABC
(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D)推荐学生买课外辅导书的.
2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8.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