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办理外出手续。经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班或学习班。对于外出学习、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外出培训的住宿费由所在部门签字报销,其费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其培训费及资料费均应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其费用列入培训费中。
第二十二条 外出培训取证人员须凭结业或成绩单报销培训费用,成绩不及格未取证人员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外送学习、培训人员的资料,应由委培单位或办学单位出示资料名称、册数和金额证明,经公司资料室登记签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报销。凡脱产学习人员学习用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及其它非学费性质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凡外出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二个月者,脱产期间不享受各类奖金,奖学金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方出具的考试成绩及学习情况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发给全额奖金;各科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发80%奖金;各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发50%奖金;60分以下者不予给奖。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情况通报外出学习人员所在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核发奖学金。
第五章 外来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在不影响生产和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接受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实习和培训,参观由总经理工作部接待安排,实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外来学习和代培单位必须提出学习内容、目的、要求及实习计划,遵守我公司有关规定,并经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安规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进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外来培训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委托代培协议,由人力资源部委托“职工技术协会”或“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签订,协议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按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用的收取标准。代培费:集控运行:3000元/人〃月;2000元/人〃半月。其它专业:2000元/人〃月;1200元/人〃半月。院校100元/人〃月;50元/人〃半月。代培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按(日)半月计算。委托单位要求签订个人师徒合同则另加师徒合同费100元/人〃月。
第六章 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考试委员会由主管培训工作的总经理,总工程师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及有关生产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组成,负责全公司的考试组织及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考试领导小组由各部门(专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部门(专业)培训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及有经验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生产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岗位或技能等级知识的年度考试,每年十一月份完成。生产人员的考试由部门组织出题,人力资源部审定;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由人力资源部出题,由公司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定岗、定级考试由部门提出要求,专业工程师以上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出题,由公司考试委员会审定;专业工程师以下人员考试由部门组织出题,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性知识考试由部门负责组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规》每年考一次,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规程和制度每年考一次,应在“十一”前考完。
第三十四条 生产管理人员还应进行每两年一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考试,本考试可以与年度岗位知识测试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因生育、病休等离岗半年及以上员工要求复工时,应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复工证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专业对口)学习。经公司同意参加各类学校进修学习的员工,考试期间可获得一定的有薪假,并可给(学习专业对口)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者一定的奖励:大专1000元,本科2000元。凡取得成人教育学历人员均应到人力资源部认证登记。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以上要求报考研究生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报考。
第六章 培训经费及培训酬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控制在员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以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归口管理”的原则。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教育经费定额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合理使用。人力资源部要建立经费使用台帐,随时掌握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员工外送学习、培训资料及培训费用;员工学历教育中所发生费用;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所发生费用;员工子女升学奖励费用;教师节慰问费用;培训讲课、考试费用;培训用材费用;各类专业技术竞赛、技术比武奖励费用;师傅带徒津贴。
第三十九条 培训酬金标准。 (一)讲课费标准(兼职内聘教师): 初级及以下职称 15元/课时
中级职称 30元/课时 高级职称 45元/课时
公司组织的考试命题 100元/卷(含评卷) 监考 20元/场
专职教师每月授课时间超过20课时者,按超过课时支付酬金。专题讲座酬金,由主管公司领导协商议定,8小时内一般50-70元/课时。
(二)对外培训酬金标准: 讲课费标准:
初级及以下职称 50元/课时 中级职称 80元/课时 高级职称 100元/课时
命题制卷每门课 200元/卷(含评卷),不含试卷印刷费。 监考50元/场,超过2小时按2场计酬。
第四十条 授课酬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培训管理人员统计造册制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
第四十一条 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一般性实习、培训,按收取的培训费用提取50%~70%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培训及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有关的管理费用(含交通、文印、办证等)按项目总资金10~15%列支。
第四十三条 仿真机培训酬金标准: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仿真机学习,按400元/天〃人、280元/人〃半天的标准收取。
第七章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为建立公司人才库管理,以利于员工素质提高,三级培训网均应建立员工技术业务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