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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 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

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 公路等级 地下工程类 别 影响程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道及二级(含)以上市道 A级监管 A级监管 B级监管 A级监管 B级监管 二级以下 市道或县道 A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地下管线 工 程 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其他管线,管径50cm以上采用顶管施工或埋深仅满足条件受限时的最小覆土厚度的地下管线 其他管线,管径50cm(含)以下的地下管线 穿越 公路 路基 埋深小于20米;埋深大于20米(含),但受地下水位或降水情况影响 埋深大于20米,且不受地下水位及降水情况影响 桥梁工程基础位于穿越工程上方 穿越工程与桥梁结构基础水平距离小于3米(含)。当桥梁基础采用桩基型式时,少于1/3桥桩位于穿越工程破裂面范围内;其他基础型式时,少于1/2基础宽度进入穿越工程开挖的破裂面范围内 穿越工程与桥梁结构基础水平距离大于3米。当桥梁基础采用桩基型式时,桥桩全部位于穿越工程破裂面范围外;其他基础型式时,桥梁基础全部位于穿越工程开挖的破裂面范围外 地下轨道、公路交通 隧道工程 A级监管 A级监管 穿越 公路 附属 桥梁 结构 A级监管 B级监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其

他特殊要求时,可按A级管理。

第七条 不同管理等级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按下表内容进行:

前评估 工前检测 设计咨询 A级管理 ● ● ● ● B级管理 ● ○ ● ● 备注:1、●为必做项;○视实际情况选做项; 2、各级管理可视地下穿越工程具体情况增加流程; 3、B级管理可视地下穿越工程情况升级管理。 专家 第三方监测 论证 后评估 ● ○ 后加固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行政审批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工前检测报告和设计咨询报告、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章 监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评估是指在地下穿越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第十条 工前检测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

数)。

按照工前检测结果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工前检测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概况及技术状况; (二)地下穿越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情况; (三)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四)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第十一条 设计咨询单位应为公路设施原设计单位,特殊情况可为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结合地下穿越工程的设计文件、工前检测报告,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设计咨询报告》,设计咨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状况及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二)公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三)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穿越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进行评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需要采取降水措施的,对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还应包括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穿越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组织修订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取得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后,与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穿越工程施工涉及安全监管的时间、内容、范围等。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公路设施安全时立即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同时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商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继续完成监测工作。 (一)监测结果严重失真的;

(二)监测单位或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与被监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要求布点或未及时预警的。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二)具有以上资质之一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第十八条 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公路设施、地下管线、地层进行监测;

(二)第三方监测测点布置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规律、公路设施结构特点进行布设。同时,为保证监督校核施工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点宜与地下穿越工程施工监测部分测点同点同时测量;

(三)监测时间、频率由监测方案确定。

监测时间应在开工前一周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施工结束后经认定土体、结构变形稳定或不少于12个月。如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监控时间。

检测频率在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期间,不低于2次/天;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次/月。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工作情况上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责成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处置。第三方监测数据经整理分析后,提交以下成果:

(一)监测日报。每日提交一次当日的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当日监测数值、日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日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等。

(二)监测周报。每监测一周提交一次周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周变形量、累积变形量、周变形规律曲线、周平均变形速率、周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开展的建议等。

(三)监测月报。每监测一月提交一次月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月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月变形规律曲线、月平均变形速率、月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

开展的建议等。

(四)监测总结报告。第三方监测结束时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累积变形量、总变形规律曲线、平均变形速率、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是否需要后加固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后评估是指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1年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公路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处理意见。

后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含)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后评估宜与前评估中的工前检测一起签订合同,委托同一检测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后评估报告应结合前评估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后评估检测结果对公路设施带来的影响、变化做出客观评价。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设施外观可识别的变化和损坏情况;

(二)探察和评估监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是否对公路设施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三)对因地下穿越工程引起的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坏及潜在安全隐患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转包监测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穿越工程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评审专家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人数宜为5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不得少于60%,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岩土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被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穿越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