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下载本文

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4.7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4.7.1 集体土地所有权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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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4.7.2 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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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4.7.3 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7.4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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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4.7.5 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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