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宗地的划分
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村庄内部宗地的划分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现将一般情况的宗地划分说明如下:
(1)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共用面积一般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2)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或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宗地。
(3)对大型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特大宗地,如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4.4地籍编号
4.4.1地籍编号方法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一个村划为一宗地,地籍编号以行政代码代替。一个村内土地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可以以行政代码加支号处理。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村庄地籍调查时地籍编号分为二级,即:街坊--宗地。县级行政区编号可以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六位,但不反映在图面上,仅反映在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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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上。街道编号、街坊编号均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第4街道第12街坊第115宗地,其地籍编号为0040120115,其中,04表示第4街道,12表示第12街坊,115表示第115宗地。该宗地的地籍编号也可以表示为4-12-115。 4.4.2界址点编号方法
界址点编号是宗地界址管理的基础,根据各地区的图件资料及测量方法差异,界址点可按宗地编号和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两种方法编号。
(1)按宗地编号
调查区内无近期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其他能清楚地反映宗地之间关系的图件,可按宗地进行界址点编号,即每宗地的界址点独立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界址点按宗地编号法编号时,两宗以上共用界址点有多个编号,可以在界址点编号前加上宗地号区别。
(2)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
调查范围内有现势性好、能反映宗地相互关系的图件做工作底图时,可依据权属调查时勘丈的宗地草图,将一个地籍街坊的每宗地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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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邻界双方认可和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经过审核验收的地籍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5.1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
(1)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
(2)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标,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签字盖章。
4.5.2界址认定的要求
(1)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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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并按手印。
(4)土地使用者已有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5)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暂不确权。
(6)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能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的,要查清。
(7)所有宗地界址点,都要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设臵界标。
4.5.4界址标志的设定
界址认定后,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设臵界标。
4.6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6.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地类要求填写新旧三种地类。
4.6.2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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