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业务知识必读 下载本文

职工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确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1.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签订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补助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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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有哪些特殊性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和夜班劳动。另外,《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喂奶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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