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下载本文

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与选任工委)。

代表与选任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和提请机关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任免。

第六条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并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制观念、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0日前提交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人事任免案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会同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内司工委)组织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暂缓提请任免;对考试合格者,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代表与选任工委会同法制内司工委对其进行任职情况了解。

第十一条 拟提拔和到重要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需要公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需要调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核实,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或委托有关部门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安排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代表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人员提交任职表态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凡涉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亲属(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付诸表决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命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重新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及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

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

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职务,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上述撤销职务的提请,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第二十二条 批准撤换市人民法院院长,须经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市人民法院提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批准撤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补选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质询、开展工作评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四)决定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无记名投票表决人事任免议案时,应首先确定会议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担任,由会议主持人提名,会议通过。表决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

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永康市组织宪法宣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职务,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之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行使其提请任命的职务和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必须及时到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免职之前,不得调离或擅自离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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