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下载本文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

“5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6月15日”。卖方于6月10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单据,银行据此付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受损。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因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则必须付款,收到货后,经校验,如发现所收到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毁损,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退货或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2】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8月装运,但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和合同不符,加上我方备货不及时,直至10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改证,同时要求推迟装运有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支出仓储费用。接受进口人按D/P、T/R提货修改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分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13】

我公司向某外商进口机械设备。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我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凭我国的商检证书向外商索赔。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除首批货物的信用证。外商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在第一批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开证日期临近,我公司有申请银行开出第二批货的信用证。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我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静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到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时,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我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此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担任付款责任。

(2)在外商提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我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外商提出索赔。我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1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伦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该证项下的货款载货到伦敦后有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核时未发现此文句,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为什么? 【分析】(1)我方对业务不熟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方按照CIF伦敦术语成交,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术语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就完成。我方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2)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我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和货物无关,所以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我方应提出删除,要求改证。

【案例15】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吉布提、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并以直运动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里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装船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所以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一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运单,而实际上的是转船运输,属于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概为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案例16】

中国商人向英国商人进口化工原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英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不可抗力处理。向中方如何处理? 【分析】(1)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该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案例17】

我某公司与美商签订小麦进口合同500万吨,交货期为当年的七月份,但美国当年气候不佳,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美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其做法? 【分析】(1)美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情况分析,它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小麦为种类货物,美方如不能供应可从他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交货;(3)中方应坚持美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8】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豆饼3万吨,交货期为7月底,拟转售德国。然而3月份阿根廷生产大豆的区域发生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分析】(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案例19】

我方发盘有效期截止至7月7日复到有效,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7月8日才回电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按照《公约》的规定,这是一种迟到的接受,迟到的接受原则上无效。

(1)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应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这个“迟到的接受”,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

(2)若我方不愿达成这笔交易,可不予答复,合同不成立;也可通知对方其接受迟到,已无效。

【案例20】

一瑞典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瑞典商再次来访,表示完全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可作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瑞典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合同方能成立。上午我方发盘后,瑞典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知悉市场价格上涨,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它原因,也可接受对方下午的回复,合同成立。

【案例21】

我方5日电传出售某商品限12日复到有效,8日收到受益人答复:“价格太高,如降价5%可接受”。10日我方又收到受益人来电:“你5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上涨,我复电拒绝。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分析】可以。因对方8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发盘一经还盘,即告无效,10日来电表示接受,已经无效。

【案例22】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8月6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8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这是一种有效期内作出答复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按照《公约》的规定,因传递延误迟到的接受,只要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发盘人毫不犹豫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的接受已经失效,则合同不成立。

【案例23】

我外贸公司向美商B公司发盘出售某商品,每公吨1200美元CIF NEW YORK,交货时间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