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2012) 下载本文

第十四条(备案登记)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凭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办营业执照(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登记材料)申请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场所房产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家宴加工服务人员名单及食品安全培训、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服务机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申请事项予以备案登记并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备案的延续、变更)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续备案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视为未备案。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名称、固定(注册)场所、业主发生改变

5

的,应当到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变更备案登记或者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注销备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注销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一)服务行为依法或者自然终止的;

(二)备案登记凭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续的;

(三)机构名称、固定(注册)场所、业主发生改变,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四)其他可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撤销备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一)备案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的;

(二)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

(三)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被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第二十条(加工服务要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承接家宴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以及加工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举办者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100人以上家宴并备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对承接的农村家宴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

(六)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七)遵守农村家宴加工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规定)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承办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家宴举办者出售家宴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内加工制作家宴;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家宴;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100人以上农村家宴;

(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六)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六)项,按《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市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1、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备案核查细则

2、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4、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5、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备案核查细则

根据《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核查细则。

一、场所要求

(一)具有固定的注册登记场所,能满足餐饮服务工用具及设备设施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等基本功用需要,设置工用具清洗池、消毒池,并有明显标志;

(二)登记场所面积应与食品原料存放、工用具及设备设施的数量相适应,具备分类存放的条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登记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四)登记场所应通风良好,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杀鼠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设备设施要求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及承办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一)应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止其他病媒昆虫的设施; (二)根据最大承办宴席规模,要求至少有1-2台冰箱或冰柜等冷藏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