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2012) 下载本文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宴活动,以及从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指农村家庭自办的、非营运性、非赢利性的各种集体性聚餐宴席。农村家宴分为举办者自已加工制作食品和应举办者要求,由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机构,如“一条龙”、“厨师班”等。

第四条 (区县政府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统一领导、指挥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家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宴进行备案。

(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家宴信息收集、报告、备案机制,开展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对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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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

第六条 (部门职责)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对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农村家宴的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并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备案凭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乡镇卫生院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家宴责任人)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及从事食品加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农村家宴报告备案义务和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

第二章 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要求)举办或制作农村家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卷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二)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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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宴席加工者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向外聘请的厨师应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采购的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冷藏保存;

(四)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洗清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六)菜品应烧熟煮透,凉菜卤菜现食现做、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剩菜剩饭彻底加热,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七)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八)家宴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九)食品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第九条(禁止举办聚餐情形)在肠道传染病流行时期或食物中毒频繁发生时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禁止当地居民举办规模性农村家宴,并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报告备案)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100人以上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宴前2日内(丧事家宴除外),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聘请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证明、乡村厨师健康证明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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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应当协助家宴举办者报告。

第十一条(备案及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家宴的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向举办者发放《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组织人员对家宴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体系的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居)委员会和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农村家宴报告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三章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条件要求)从事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该场所满足家宴制作工用具及设施设备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维护等基本需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二)具备与家宴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洗涤、消毒、照明、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垃圾存放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健康体检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

(四)制定保证农村家宴加工制作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制作场所选择和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措施,防止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远离污染源的措施,食品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要求,待加工食品原辅材料检查要求,食品制作中的关键控制要求,以及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后的处置措施等有关规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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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备案登记)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凭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办营业执照(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登记材料)申请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场所房产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家宴加工服务人员名单及食品安全培训、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服务机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申请事项予以备案登记并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备案的延续、变更)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续备案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视为未备案。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名称、固定(注册)场所、业主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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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到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变更备案登记或者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注销备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注销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一)服务行为依法或者自然终止的;

(二)备案登记凭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续的;

(三)机构名称、固定(注册)场所、业主发生改变,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四)其他可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撤销备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一)备案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的;

(二)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

(三)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被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第二十条(加工服务要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承接家宴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以及加工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举办者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100人以上家宴并备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对承接的农村家宴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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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七)遵守农村家宴加工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规定)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承办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家宴举办者出售家宴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内加工制作家宴;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家宴;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100人以上农村家宴;

(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六)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六)项,按《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市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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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备案核查细则

2、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4、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5、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备案核查细则

根据《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重庆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现场核查细则。

一、场所要求

(一)具有固定的注册登记场所,能满足餐饮服务工用具及设备设施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等基本功用需要,设置工用具清洗池、消毒池,并有明显标志;

(二)登记场所面积应与食品原料存放、工用具及设备设施的数量相适应,具备分类存放的条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登记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四)登记场所应通风良好,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杀鼠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设备设施要求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及承办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一)应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止其他病媒昆虫的设施; (二)根据最大承办宴席规模,要求至少有1-2台冰箱或冰柜等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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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三)餐食具清洗消毒的工具、容器应专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具有3个专用清洗消毒工用具(如盆等);应分别配置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清洗工用具,各类工用具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用于加工或承载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具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六)所有工用具及设备设施必须确保无毒无害,并便于清洗消毒。 三、人员要求

(一)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健康等相关条件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厨师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应与承办宴席规模相适应,固定从业人员的数量须按核定的最大承办宴席人数的百分之三配置(即每100人配备3名从业人员);

(三)采购、厨师、库管及服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四)厨师及服务人员上岗应穿戴清洁白色工作服。 四、制度要求

应制订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制作场所合理布局与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以及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远离污染源等有关规定;

(二)食品制作加工管理制度,如粗加工切配、烹调加工、凉菜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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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制作等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 (四)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采购员、服务员、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八)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九)冰箱卫生管理制度; (十)食品留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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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报告者姓名: 地址: 电话: 家宴时间: 家宴制作场地: 就餐人数: ,拟办桌数: ,拟办餐次数:1餐□ 2餐□ 3餐□

承办者(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外请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 其他

厨师姓名或餐饮加工服务“一条龙”名称: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是否取得有效备案登记手续:是□ 否□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 桌;

主要菜品名单:(凉菜、卤菜必须注明)

主要食品原料及来源: 有无海鲜: ,有无病/毒死畜禽肉: ,有无野生菌: 。 选择加工制作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

1、使用水源:自来水□ 井水□ 河<塘>水□,其它 ; 2、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 煮沸消毒□ 药物消毒□ 其它□ 未消毒□;

3、家里有无贮存或使用下列有毒有害物品:磷化锌□ 磷化铝□ 亚硝酸盐□ 剧毒农药□ 其它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备注:表中空格必须填写,□内选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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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根据《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和发芽土豆;不得生食皮蛋。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及剩菜剩饭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

9、不做或少做凉卤菜。加工制作凉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卤菜必须烧透煮熟,当餐制作,从起锅到食用不得超过3个小时;

10、禁止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11、做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管理,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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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举办者): 镇(街) 村(居) 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者):名称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举办 桌(10人/桌)农村家庭宴席,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 元收取甲方费用。在宴席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应提前48小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2、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3、提供充足、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4、指定专人参与乙方宴席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生虫霉变、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4月至11月份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海鲜、凉皮蛋等食品。

5、负责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1、督促甲方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提前48小时向镇街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乙方属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由乙方负责报告备案。

2、从事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和服务人员,每年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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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卫生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

4、4月至11月份不得加工制作海鲜、凉皮蛋等食品。

5、主厨既是加工制作者,又是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者,应对所有食品原料质量严格检查把关;对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凉卤菜当餐现吃现做,餐具清洗消毒等,保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共同责任

1、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甲乙双方均应立即向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镇街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3、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调查处置费等)、行政和法律责任。

4、本协议仅限于本次农村家庭宴席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告备案时上报镇街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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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举办者: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者: ,是否取得《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机构备案凭证》: 检查指导地点: 镇(街道) 村(居) 社 检查指导内容:

一、农村家庭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储存是否远离污染源(禽畜圈养舍、开放式厕

所、暴露垃圾): 。

二、加工场所内外清洁卫生是否良好: 。

三、是否专人管理 ,管理者姓名 电话 。 四、食品加工人员(厨师、帮工)健康状况:是否有健康体检证明 ;是否有咳嗽、腹泻等症状 ;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长指甲: 。

五、加工场所(厨房)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农药、鼠药等) 。 六、食品及食品原料卫生状况:是否新鲜 ;是否使用高危食品(发芽土豆、四季豆、皮蛋等) ;是否有过期和霉变食品原料 ;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鱼类 ;使用的凉卤菜色、味是否正常 。

七、是否有充足的餐具(碗筷盘)并经清洗消毒 。

八、食品加工是否烧熟煮透 ;煮熟的食品是否与生食品分开存放 ;剩菜是否存放到冰箱或者冰柜中 ;海鲜加工清洗是否使用专用场所和工具 。

九、不能及时加工处理的肉类、水产品及其他半成品是否存放在冰柜或者冰箱中 。

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是否已要求承办者现场改正 。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检查指导人员签字:

检查指导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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