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属保险责任,确定保险损失后,保险公司会及时缮制赔案;最终将赔款支付给贵公司。
3. 我们的投保财产出险后,在领取赔款时需怎样办理?
答:当赔款可以领取时,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会电话通知您。您可以按照客服人员的提示,带上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办理领款手续。 4. 如果我们公司要投保的话,财产的保险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企业在投保财产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账面原值计算,即直接按固定资产购置时的全部支出作为保险金额;一种是由保险人同您协商按账面价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一种是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后两种计算方法更接近于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
企业的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来计算;一种是以最近帐面余额作为保险金额。
5. 我们公司享有一批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想投保,保险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额的确定方法,可由贵公司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这也是作为出险时与保额比较是否足额投保的依据。
6. 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帐目,我们的财产是否可以投保?
答:非常抱歉,由于出险后保险公司要通过核查企业财务帐目来确定损失金额,如果没有帐目,这项工作就很难进行,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不能承保。
7. 我们公司前两天停电,造成很大损失,这属不属于保险责任?
答:根据财产保险条款中,对停电、停水、停气有明确的规定,“三停”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属于保险责任:
(一) 必须是您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二) 仅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三) 仅限于对您已投保财产造成的损失。
8. 我们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余额来投保的,这是不是足额投保?
答:不一定。是否足额投保要看出险后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与保险金额的比较。
9. 我们公司想投保财产险,那些财产可以投保? 答:属于您所有或其他人共有而由您负责的财产; 由您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您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10. 我投保的财产出险,在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您应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11. 我投保以后,除交保险费以外,还有哪些义务?
答:您还应该有以下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安全防灾义务;变更保险条件时的申请批改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通知义务。
12. 我们公司机器设备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后,是不是基本风险都可以得到保障?
答:不是的。因为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由于设备本身缺陷或操作原因引发的风险,是得不到保障的。为了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障,建议您在投保企财险的同时再加保机器损坏险,这两个险种是一种互补关系,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13.你们在保险条款中所指的“火灾”应如何理解?
答: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了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电的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此可见,财产险
中的火灾责任不是指仅有燃烧现象的情况。例如在生产或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有控制的点火焚烧等都属于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了控制蔓延扩哒,就构成了火灾责任。保险人对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损失的赔偿。
14.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如何理解?
答: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是指凡是由于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例如陨石坠落,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坠落,吊车,行车,起重机在运行时发生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都属于本条款责任。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导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亦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
15.在投保企财险时,附加投保盗窃现有哪些条件?
答:有专人看管或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防盗设施,应有正规的财务账簿和入库记录 责任保险
1.六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给员工买了雇主责任险,上个月来的小Y昨天出事故工伤,你们为什么不赔?
答: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如果该职工在所投保的人员名单中,就会得到赔付;小Y是八月份来的,不在投保人名单中,贵公司事先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做相应批改,所以不能赔,请原谅。
2.产品在“三包”期内的损失,产品责任险中是否赔偿?
答:您说的三包期内的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与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两码事。产品责任保险承包的是产品发生事故时对产品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三包”损失不能赔偿。
3.产品责任保险对有缺陷的产品是否予以置换?
答: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产品对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的民事损害引起的责任,它不保产品本身,所以不负责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更换。 4.采取事故发生制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如果产品不是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的,但产品发生保险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的,是否赔偿?
答:按照事故发生制保单的原则,不管产品是什么时候生产或销售的,只要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就应赔偿。但条款规定自保险事故发生起两年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就免除赔偿责任。 5.投保雇主责任险后,雇员因病致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要看是否属于职业病,只有职业病才属于承保范围,职业病的鉴定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6.某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后,一顾客在酒店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如果顾客能够证明中毒是由酒店方提供的食物引起的,应由酒店方赔偿这是当然的;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则要看公众责任保险单有没有扩展食品饮料责任条款,因为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基本条款除外责任已将此责任除外。
7.我们酒店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顾客在进酒店时,因酒店大门玻璃过于明亮,人撞上酒店的玻璃门而受伤,你们公司是否赔偿?
答:在法律上这种行为一般会被定为酒店管理方和受害人双方均有错,酒店方没有设立足够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受害人走路不慎也有过错,保险公司可能承担酒店方管理不善部分引起的损失。
8.我们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顾客在上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受伤,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首先电梯要经过技术部门的鉴定,看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和维护的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如果符合,那就得由顾客承担全部损失,电梯管理方无过错。如果自动扶梯确实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缺陷,而且这个缺陷与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