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岗位培训教材(住房金融及个人信贷) 下载本文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5.提出审批意见

贷款审批人对个贷业务的审批意见类型为同意、否决二种。

(1)“同意”表示完全同意按申报的案(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还款式、担保式等各项要素)办理该笔业务。

(2)“否决”表示不同意按申报的案办理该笔业务。发表“否决”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 (3)采用单人审批和双人审批式时,贷款审批人直接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采用双人审批式时,先由专职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送贷款审批牵头人签署审批意见。

(4)采用双人审批式时,只有当两名贷款审批人同时签署“同意”意见时,审批结论意见为“同意”。

(5)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收集贷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起草贷款批复文书,由贷款审批牵头人审定签发并负责(采用单人审批式时,由有权专职贷款审批人审定签发并负责)。贷款批复文书应加盖审批行印章,一级分行审批的贷款批复文书应采用正式发文。

(6)贷款批复文书应明确说明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信贷品种、金额、期限、担保式、还款式等必要的要素信息。在同时有多笔业务时,贷款批复文书可以以表式的形式汇总下达。

(7)对于决策意见为否决的业务,申报机构(部门)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时,可向原信贷审批部门提请重新审议(称为复议),但申请复议时申报机构(部门)须针对前次审批提出的不同意理由补充相关资料,原信贷审批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安排对该笔业务的复议。提请复议的业务,申报及审批流程和新业务相同。对原申报业务报批材料中已提供的材料,可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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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意见落实

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2)对需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3)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七)贷款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应设立贷款发放岗,负责已审批同意的贷款的签约与发放工作。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首先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关签约人。

1.填写合同

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总行制订底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合同文本;必要时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总行制定的合同文本个别条款进行统一修改、补充,统一适用于该行所辖区域,经本行法律部门审核后报总行备案,但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容后,对未选的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条款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对有多个空白栏如“其他约定事项”等,对不填的和未选的空白栏,应加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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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空白”字样的印章。

(4)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式、还款式、划款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1)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有关合同文本交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2)合同复核人员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主要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合同条款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等。

(3)合同文本复核人员应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

3.签订合同

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对于借款申请人预签合同的,应保证借款申请人对合同容无岐义。

(1)在签订(预签)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合同签约关于合同容、权利义务、还款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2)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之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如果签约人委托他人代替签字,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对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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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采取抵押担保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在《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者《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上签字。抵押人如未婚或离婚后尚未再婚,对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采用公证式的,在公证笔录中要求增加询问借款人婚姻状况的容;对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未采用公证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未婚或离婚后尚未再婚情况的签字声明,在声明中明确“本人对声明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4)借款人、担保人等签字后,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将有关合同文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和合同文本复核记录等材料送交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有权签字人审查,有权签字人审查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按个人签字笔迹制作的个人名章,之后按照用印管理规定负责加盖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5)建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合同公证。 4.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贷款发放前,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 (1)确认借款人首付款已全额支付或到位;

(2)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新建房的,要确认项目工程进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放款条件;

(3)需要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的,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确认售房人已在建设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或售房结算账户;对采取委托扣划还款式的借款人,要确认其已在建设银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5)对采取抵(质)押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式的贷款,要落实贷款抵(质)押手续。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建设银行派人与抵(质)押人一起办理,或接受抵(质)押人委托代为办理;建设银行负责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人员应与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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