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企业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各种债务,使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补偿的一种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必须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事实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及适用范围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的受理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原因及适用范围
? 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 ? 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主体:①国有企业法人;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③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④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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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管理破产财产和破产企业的事务而专门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报告义务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撤销权 ?取回权 ?抵销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持续期间,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必须发生的,用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因此利益受损或需要对等给付的相对人所负债务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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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监督权;知情权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和解程序的申请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重整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和解程序的申请
?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防止破产,与债权人之间在互谅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所达成的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破产程序中止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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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认可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财产 ?破产别除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破产宣告债权人的效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无财产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一切财产;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所享有的未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取回权的标的物、设定担保的财产、工会的财产、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别除权
?破产别除权指对破产财团的特定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可不依一般破产程序而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和破产财团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破产债权
?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必须是无担保的债权
?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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