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最新复习纲要 下载本文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入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等 ?不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 )有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4)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建立财务计制度; (5)依法纳税; (6)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入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王明为某高校学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3年6月,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王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生意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王决定于2004年6月将企业自行解散。请分析:

(1)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王父母的财产清偿债务? (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

(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4)王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张强开设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2年后,生意红火,因此决定再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聘用弟弟张旭负责管理。再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张强将弟弟叫到面前,反复叮嘱了一些注意事项,就放手让弟弟去管理分支机构。但不到1年,甲某找到张强,说张旭拖欠货款1万多元,多次催讨不还,因此让张强还。张强说,“分支机构的事务由张旭全权负责,钱只能找张旭要,我不负责。”甲表示,若一个月再不还,将起诉到法院。张强事后了解确有此事,非常恼火,对张旭说:“今后凡是再进货必须经我同意,货款由我统一支付,你不用再管了。收的钱也交到我这里。”事隔三个月,乙又找到张强,说张旭为其代销价值3000元的货物,现货已销完却迟迟不还钱,要求张强负责偿还。张强说:“我与他明确了,不经我本人同意进的货都不算数,我不负责,这事他没和我商量,我不管。” 甲乙因货款未得清偿而将张强诉至法院。 问题: 张强聘用其弟管理分支机构的手续是否适当? 张强对甲的说法是否正确? 张强对乙的说法是否正确?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甲、乙诉张强还款一案,理由是什么?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外方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中方只能是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合营企业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根据股权确定

18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中国法人 ?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营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依据《公司法》

?出资期限: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出资方式:货币、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资本变化:合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可以依法增加注册资本,但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无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最高权力机构 ?经理机构 执行机构 ?工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解散:

?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1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灵活 ?投资方式灵活 ?组织机构灵活

?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承担的比例和方式灵活 ?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作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征

?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企业组织形式灵活 ?企业自主权大 外资企业的设立

?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难,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