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最新复习纲要 下载本文

?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及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组建和注册,具有外国国籍并经申请获准在本国取得直接经营资格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开展业务活动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三章 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入伙与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

?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 ?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无注册资本的要求,出资形式灵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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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入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程序: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人缴付出资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

?合伙企业购置的不动产和动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其他收益,如受赠财产、企业获得的赔偿等 ?合伙人对财产份额不得任意处分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收益权 ?共同支配权 ?利益分配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按照约定出资

?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入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该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全体合伙人决定

?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后果承担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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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于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应具备两个条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入伙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伙人资格的行为

分为任意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出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合伙协议

应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及竞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处理制度

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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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收益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资格继受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自然人丧失偿债能力”和\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企业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4年1月达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以现金出资3万元,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5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四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2004年8月,因个人原因,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同年10月戊入伙,入伙协议中约定戊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2005年5月合伙企业解散。解散时合伙企业尚有4万元财产,乙、丙、丁、戊四人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但对2004年6月所借的8万元1年期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5年6月,银行要求还贷,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因此,银行分别找到甲、乙、丙、丁、戊要求还贷。其中甲声称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乙声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需要承担责任;丙、丁声称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戊声称自己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问: 甲、乙、丙、丁、戊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如何偿还银行的贷款?

甲、乙、丙是多年好友,2001年3月,三人协商共同出资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建筑材料买卖。三人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的事项,并约定由甲负责进货,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保管及账目。经营期间,甲因健康原因在家休养了3月。这期间,由丙从某瓷砖厂迸了一批货,形成3万余元的欠款。甲病愈后回来上班,要求查看一下这3个月的账目,乙和丙认为甲不出力反而不信任他们,于是便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告知生意不景气,亏损了5 000多元,甲很不高兴。一天,甲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刘某受重伤,花去医疗费56 000余元。丙见此情况声明退伙,并私自开走自己出资的汽车叉拉走货物一宗。甲叉病倒在床上不能理事。看到合伙已难以维持下去,乙便将合伙的剩余存货以低价全部买下,自己继续经营。瓷砖厂找到乙要求偿还欠款,被乙拒绝,理由是瓷砖由丙购进的,而他们三个合伙人约定丙是不负责进货的,故让瓷砖厂找丙索要欠款。刘某伤愈出院后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乙说刘某是被甲撞伤的,与他无关,让刘某找甲索赔。

用本章所学到的知识,讨论本案例并思考:在这个案例中有哪些做法或说法是错误的?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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