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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 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 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 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 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一节 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四条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 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 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 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 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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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 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 钞存取。
第五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 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 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身份证、 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 人。
第六条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 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 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 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 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 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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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 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 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 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等。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 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 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 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 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 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 (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 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 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 付的款项除外。
第二节 申报方法和申报时间
第九条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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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 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 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完成 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 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 后自行印制。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须使 用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第十条 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业务前,应按照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样式和内容以及数据采 集规范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单据界面及填报格 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 息,如收/付(汇)款人名称、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对 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等。
境内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单据申报的操作规范, 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信息 的录入/导入、信息审核和修改等内容。境内银行应在电子单据 申报方式中为申报主体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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