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下载本文

(5)总则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分析说明 (1)规范体系

(2)教科书式的条文构造 (3)规范体系基本上同于传统民法 (4)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瑕疵 ①意思表示真实的概念 ②意思瑕疵

A.通谋虚伪: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 B.错误:意思表示客观意义与主观认知不一致 C.诈欺:意思表示不自由 D.胁迫:意思表示不自由

③相关条文比较:诈欺、胁迫以违背真实意思为要件(德、日、台民法皆无违背真实意思的要件)。其他未规定违背真实意思。 (四)法律行为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1.总则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分析说明

(1)一个重要的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 (2)给付返还请求权(157条前段) ①比较法上的特例 ②财产利益的返还 A. B.

③非财产利益的返还:未设规定 A.劳务 B.请求权基础 (3)一般规定

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②不当得利 (4)适用关系 ①竞合

②第157条规定的规范功能:有无必要? (5)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第157条后段) ①要件与效果 ②侵权责任的竞合

③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五、代理

(一)代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扩大 (二)代理制度的完善 (三)委托代理 1.传统见解

代理权授与:意定代理 (1)代理权授与系单独行为

(2)代理权授与不以有基础关系(委托、雇佣等)为必要 (3)代理权与基础关系 ①有因性

②无因性(通说) 2.委托代理 (1)法律规定 ①总则第163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②总则第165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分析说明

①委托代理仍采传统见解,同于传统民法的意定代理 ②委托代理的概念

A.委托代理(单独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B.委托代理的发生不限于委托合同,亦包括雇佣合同 C.委托代理不以有委托合同基础关系为必要 3.代理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总则第164条第1款: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意定代理)的代理人责任的发生,不是违反委托代理,因为代理人不因委托代理而负有履行代理的职责(义务),其所违反的是基于委托合同(或其它基础关系)所生的合同上义务。在法定代理,代理人所违反的是因监护等法定债之关系所生的义务。 (四)无权代理:比较法的应用 1.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71条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比较法

(1)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①德国民法第179条

“(1)作为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人不证明其代理权的,有义务按照另一方的选择,或者向另一方履行,或者赔偿损害;但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为限。(2)代理人不知道代理权欠缺的,仅有义务赔偿另一方因信赖代理权所遭受的损害,但不超过另一方就合同之有效所具有的利益的数额。(3)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的欠缺的,代理人不负责任。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也不负责任,但代理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行为的除外。”(精细的区别性规范) ②日本民法第117条

“作为他人的代理人签订契约的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代理权,且未能得到本人的追认时,应依相对人的选择,或者对相对人履行,或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规定,在相对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其设有代理权,或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他人的代理人签订契约时,不予适用。”(代理人的无过失担保责任,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选择,相对人非善意排除责任) ③台湾“民法”第117条

“无代理权之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代理人的无过失担保责任、损害赔偿、相对人须为善意) 3.总则第171条的解释适用

(1)代理人的过错责任或无过失担保责任?

(2)赔偿范围的限制:履行利益:为何要规定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3)善意相对人:相对人非善意时排除代理人责任?

(4)按照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如何适用于请求相对人履行债务?

(5)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五)表见代理(立法史的解释) 1.法律规定

(1)总则三次审议稿草案第176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