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下载本文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