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限额部分,根据报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之规定。 处理处罚:依[1988]国务院令第12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和〔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