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各地的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支。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并经过一年左右运行,建设规模、效益指标达到批准文件中的预定目标和有关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能够正常使用和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明显提高,促进农民增收,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健康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投资按计划完成,各级地方投资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审计部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初步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
(四)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齐全,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文件及地方投资落实方案,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文件及合同,各年度工程绩效考评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田间灌溉用
水观测和主要作物产量、效益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方面的有关文档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出申请,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主要步骤:
(一)听取项目法人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验收材料。 (二)实地考察项目区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情况。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任务完成、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三)验收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的赋分标准(附3—2)对项目进行赋分,填写《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附3—3)。在综合各委员评分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组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验收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填写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证书(附3—4),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及全体委员签名。验收委员中有不同保留意见的,应在验收报告中反映和记录。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
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 省级水利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5)通过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运行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探索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护主体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的各项内容和责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工程的运行和管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管护主体要根据项目示范与推广的需要,切实承担并做好必要的田间节水、增产、增效观测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作物灌溉制度的试验和研究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