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201312 下载本文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2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屋顶停车、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3.0.3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布置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或镇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工程用地范围之内。

3.0.4 城市或镇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 3.0.5 配建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因城市或镇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车库需沟通时,可以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联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车库坡道数量需按各自技术要求设置。

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7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库)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

3.0.8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型换算系数及外轮廓参考尺寸见表3.0.8。

表3.0.8 各类车型换算系数及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表

车辆尺寸 (单位:米) 铰接客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机动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拖挂货车 摩托车 自行车 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

1.2 2.0 0.7 1.2 4

换算系数 长 3.5 2.5 2.0 1.0 0.7 3.5 0.4 1.0 18 12 9.0 5.0 3.5 16.5 2.0 1.9 宽 2.5 2.5 2.5 1.8 1.6 2.5 1.0 0.6 高 4.0 4.0 4.0 2.0 1.8 4.0 1.2 1.2 车辆尺寸 (单位:米) 三轮车 换算系数 长 2.5 3.4 宽 1.25 高 1.2 3.0.9 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的,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3.0.11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停车场(库)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的方式。

3.0.12 对沿街商铺,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设置配建停车泊位,泊位宜设在商铺附近。 3.0.13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3.0.14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必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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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也不宜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予以论证确定。

4.1.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10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2 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 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4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4.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4.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含加、减速段)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含渐变段)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可采用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港湾站一体化设计。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其视距见图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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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视距

4.1.6 双向行驶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

4.1.7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有超高的道路上,也不宜设置在道路弯道上,其坡度不宜大于2.5%。

4.1.8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5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30米。

4.1.9 受基地周边规划条件的限制,相邻两基地需在用地分界线两侧近距离分别设置出入口时,可设置共用基地出入口或共用通道。

4.1.10 基地消防出入口不得设在公交站范围内,单独设置的消防出入口处人行道不宜降坡。 4.1.11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大于10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为101~5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为501~10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0辆时,不宜超过4个,并宜在基地周边不同的城市道路上分设。

4.1.1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

4.1.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确须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位置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2米。

4.1.14 基地人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可合并设置或分开设置,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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