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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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笫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笫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明确规定。 3.2

案例22.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当投标人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后,采购代理机构又改为资格后审并向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

点评:选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必须首先进行资格预审,采购代理机构随意改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并向已经申报资格条件而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此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

案例 23.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

点评:参加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人应先作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才发邀请招标书,此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4

案例24. 某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

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

点评:本案中,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显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应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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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件

案例25. 某政府采购招标中为减少评标工作量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

点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中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四项内容外,不应该再增加其他投标条件的内容。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使本次招标不具备合法性。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6

案例26.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的称谓不相符合

点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称谓,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称谓,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而废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7

案例27. 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招标项目

点评: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项目应该判为废标。此规定,主要防止相互串通投标及保证对各位投标人的公平性。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笫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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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案例2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二个投标人分别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点评:招标文件中如对上述问题不加注明确规定外,这种情况是常会发生的。大品牌厂商一般有多种型号、规格的货物都能滿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考虑供货商为同一家,势必在竞标中会产生许多麻烦。同时,同品牌不同型号代理商之间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对供货商也是很不利的,因为手背手心都是肉。当然,不排除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所以,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同时,也不希望两个投标人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法规链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数的复函》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9

案例29. 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二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点评:为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但是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同一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主要防止可能串标,造成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10

例案30. 投标文件中加盖合同章是否有效

点评:某项目在资格后审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加盖是投标单位的合同章而非单位公章,判为无效投标文件,后遭质疑。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则加盖单位合同章也是许可的。因为合同章、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均属公章,都需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只要公章是真实的所签订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11

案例31. 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点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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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规定,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工作而不能参加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不能参加投标活动。

法规链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外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类案例

4.1

案例32 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唱标的内容

点评:开标前,按程序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作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按规定内容唱标,期间,不作任何解释、解答。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2

案例33.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怎么唱标

点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但本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提交开标一览表可视为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当然不能唱标,应记录在案并提交随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处置。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4.3

案例34. 开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布“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投标文件凡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条款的判处,开标人应记录下来并递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因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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