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先进单位、集体、个人表彰范围原则按下述标准控制:
(一)路局表彰范围:先进单位不超过基层单位总数的30%,先进车间不超过车间总数的5%,先进班组不超过班组总数的3%,先进个人不超过全局职工总数的0.5%。标兵不超过先进总数的20%。
(二)系统表彰范围:按参评基数确定比例,基数为100及以下的按20%掌握,基数为101-200的按20%-12%掌握,基数为201-500的按12%-8%掌握,基数为501-1000的按8%-5%掌握,基数为1001-3000的按5%-2%掌握,基数为3001-5000的按2%-1.2%掌握,基数为5001及以上的按1.2%-0.5%掌握。
(三)基层单位表彰范围可比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层单位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车间(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二)路局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经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由局劳卫处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党
— 5 —
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第十二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有可能造成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等性质严重的事故,特别是防止旅客列车事故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经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奖励个人标准一般为1000-5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倍奖励。对其他防止铁路交通事故的有功人员,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奖励。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实施表彰性质的奖励,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和条件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四条 对职工实施的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铁道部或路局规定、规章、规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危及行车安全或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消极怠工,影响生产秩序、
— 6 —
工作秩序、社会秩序或突发事件处理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常出差错或产生废品,故意浪费原材料、能源,采购、运用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商)品,以及弄虚作假,违反统计制度、法规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损坏机具设备或承运货物,野蛮装卸、粗暴待客,以及其他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破坏经济秩序,滥用职权,滥发奖金,损公肥私,挥霍浪费企业财产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危及行车安全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必要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工作时间内饮酒、打牌、擅离职守、睡觉(保休除外)、弄虚作假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二)擅自顶替他人作业、违章作业触碰客车、不具备列车
— 7 —
放行条件放行列车、擅自关闭监控或监测设备。
(三)对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不研究、不落实,对事故、故障和险情不分析、不处理、不采取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问题不通报、不整改、不处理。
第十七条 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及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其他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造成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对造成一般D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一般C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造成一般B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对造成一般A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车间负责人,视事故等级、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1.发生责任一般D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基层单位主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或不予以处分。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