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号劳卫发)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090609) 下载本文

沈阳铁路局 文件 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沈铁劳卫发?2009?177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 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并党委:

经路局十届四次职代会第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铁路局 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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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制度,保证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和谐铁路建设。

第三条 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铁道部和路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集体和职工(以下简称单位、集体、个人)。

第五条 对职工实施奖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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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奖励分为周期性和即时性两类。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视成绩或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

(二)在应急处臵、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或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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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局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每人1000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500元。先进集体只授予荣誉称号。

(二)系统(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300元。 (三)基层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参照以上有关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四)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标兵,已经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由路局按本条㈠款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竞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一)路局表彰的技术状元每人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奖章;技术标兵每人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技术能手每人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优胜团体10000元,颁发奖牌。

(二)在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及取得铁道部认可名次的个人,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发给奖金。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加倍奖励。获参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及有关人员分别按每人500元、300元、200元予以奖励。

(三)年度推荐评选为全路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按铁道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基层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参照本条㈠款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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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先进单位、集体、个人表彰范围原则按下述标准控制:

(一)路局表彰范围:先进单位不超过基层单位总数的30%,先进车间不超过车间总数的5%,先进班组不超过班组总数的3%,先进个人不超过全局职工总数的0.5%。标兵不超过先进总数的20%。

(二)系统表彰范围:按参评基数确定比例,基数为100及以下的按20%掌握,基数为101-200的按20%-12%掌握,基数为201-500的按12%-8%掌握,基数为501-1000的按8%-5%掌握,基数为1001-3000的按5%-2%掌握,基数为3001-5000的按2%-1.2%掌握,基数为5001及以上的按1.2%-0.5%掌握。

(三)基层单位表彰范围可比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层单位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车间(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二)路局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经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由局劳卫处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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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第十二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有可能造成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等性质严重的事故,特别是防止旅客列车事故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经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奖励个人标准一般为1000-5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倍奖励。对其他防止铁路交通事故的有功人员,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奖励。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实施表彰性质的奖励,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和条件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四条 对职工实施的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铁道部或路局规定、规章、规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危及行车安全或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消极怠工,影响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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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秩序、社会秩序或突发事件处理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常出差错或产生废品,故意浪费原材料、能源,采购、运用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商)品,以及弄虚作假,违反统计制度、法规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损坏机具设备或承运货物,野蛮装卸、粗暴待客,以及其他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破坏经济秩序,滥用职权,滥发奖金,损公肥私,挥霍浪费企业财产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危及行车安全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必要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工作时间内饮酒、打牌、擅离职守、睡觉(保休除外)、弄虚作假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二)擅自顶替他人作业、违章作业触碰客车、不具备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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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条件放行列车、擅自关闭监控或监测设备。

(三)对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不研究、不落实,对事故、故障和险情不分析、不处理、不采取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问题不通报、不整改、不处理。

第十七条 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及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其他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造成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对造成一般D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一般C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造成一般B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对造成一般A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车间负责人,视事故等级、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1.发生责任一般D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基层单位主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或不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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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责任一般C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发生责任一般B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责任一般A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三)发生客车、调车、机车车辆溜逸、LKJ、瞭望及机车车辆走行部等路局严控事故的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视情节提高等级给予处分。

(四)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按主要责任处分;对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可以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参照同级别(职务)可以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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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主管安全副职可以按分管业务副职降低等级给予处分,但同时又是责任分管业务副职的不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七)对隐瞒和参与隐瞒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按事故等级提高等级给予处分。

(八)对造成火灾、爆炸等其他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比照铁路交通事故的相应等级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处分期限依次分为警告,3个月;记过,6个月;记大过,9个月;降级,12个月;撤职,12个月。

第十九条 降级是指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一般降1-3档。对给予降级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其他任何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可以恢复其降低的技能工资;又受其他处分的,降低的技能工资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 撤职一般适用于干部,也适用于某些工人(如机车司机、车站值班员、工长等)。对给予撤职处分的职工,改正错误后不准以复职的名义重任原职,如工作确实需要,可按正常提职办理,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周期性评先,不得提拔、晋级,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含政工职称)尚未聘任的人员,不得聘任。其中,干部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给予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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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权限属于基层单位行使处分的,由车间(部门)核准事实,填写处分呈报表,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本人认识错误的检查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二)按权限由路局行使处分的,由基层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核准事实,基层单位填写处分呈报表,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本人认识错误的检查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按职工身份分别由局人事处或劳卫处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职工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客观地做出处分决定。决定作出后,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听取申辩。

第二十四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到做出处分决定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职工处分时,本人拒不写检查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符合本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10日内,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受理部门应及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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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在受理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经有关部门复议后予以改变或维持原处分,要答复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所在单位或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履行职责的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停职处理,待调查等相关工作结束后,再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职工,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处分的同时予以内部待岗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撤职处分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关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生效。

(一)内部待岗。内部待岗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待岗期间不支给岗位工资、岗位浮动工资、企业性工资、岗位性津贴及奖金。

(二)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到其他单位的,由路局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单位下达人事通知变更岗位。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职工,一律实行经济考核,并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实施。

(一)受警告、记过处分的职工免发1个月全部奖金及企业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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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免发2个月全部奖金及企业性工资。

(三)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免发3个月全部奖金及企业性工资。

第三十条 对于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实行个人有限经济责任赔偿。

(一)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个人赔偿1%;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个人赔偿1%-0.4%;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赔偿不超过0.6%。

(二)经济责任赔偿数额由财务部门在责任者工资收入中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责任者月工资收入的20%。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胜任现职,经营管理不善,事故严重或长期完不成任务,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基层单位及以上领导干部,可以在给予其处分的同时予以免职,免职期间不能享受原职级待遇,没有分配其他工作的,可以按下一职级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免职不属于处分种类,是一种组织处理手段。

第三十二条 职工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可对其予以经济考核、内部待岗或调整工作岗位。经济考核、内部待岗和调整工作岗位不属于处分种类,是一种组织处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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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组织处理或个人有限经济责任赔偿的职工,月应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实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要及时进行教育,对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以上的,要及时发限期上班工作通知书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接到通知书后仍不回单位工作,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二)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三)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施机构改革、企业重组、资源整合、生产力布局调整以及竞争上岗等产生的富余人员,经调整工作或岗位后,不服从或不能协商一致的。

(五)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触犯刑律或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按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资、人事部门是企业实施奖惩工作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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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和安监部门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由行政部门做出处理的,可以向奖惩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职工奖励工作统一归口劳资部门管理。奖励办法的制订,奖励基金计划和使用,奖励范围、标准及形式的确定均由劳资部门负责审核,主管劳资工作的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以劳字号文件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技术组织措施等,不得夹带涉及职工奖惩的条款和内容,确需涉及职工奖惩条款和内容的,须经劳资部门审核会签。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不得出台相应的奖惩规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奖金分配管理要按照《沈阳铁路局奖金分配管理办法》(沈铁劳卫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或者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前发《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沈铁劳发?1986?817号)、《沈阳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试行)》(沈铁劳发?2005?181号)、《沈阳铁路局安全管理“红线”处罚办法(试行)》(沈铁劳发?2005?1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劳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工奖励呈报表

2.集体奖励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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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处分呈报表 4.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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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 工 奖 励 呈 报 表

单位 出生 日期 姓名 民族 职务 何时参加工作 性别 拟给何种奖励 主 要 事 迹 单位 工会 意见 单位 意见 权限 单位 意见 备注 — 17 —

附件2:

集 体 奖 励 呈 报 表

单位 代表 姓名 集体名称 代表职务 人数 代表性别 主 要 事 迹 单位 工会 意见 单位 意见 权限 单位 意见 备注 — 18 —

附件3:

职 工 处 分 呈 报 表

单位 出生日期 拟给何种处分 姓名 何时参加工作 现住址 职名 政治面貌 性别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原籍 住址 主 要 错 误 事 实 单 位 工 会 意 见 车间(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9 —

权限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通 知 书

XXX同志及其家属:

XXX同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连续旷工已达 天(累计旷工达 天)。根据《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规定,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对你个人负责,特通知如下:

1.家属接此通知后,要做职工思想动员工作,劝其立即上班。

2.限你于 年 月 日前到单位报到。

3.如果不按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到,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接通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接到通知

送通知人1签名盖章 送通知人2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送到通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发出一份,存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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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 奖惩 办法 通知

--------------------------------------------------------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部、委、所,辽宁省、吉林省、河北

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沈阳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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