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法规汇编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三十五条(综合性评估)

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附件)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臵各类设施许可,临时占路及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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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掘路许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和管线穿越、跨越道路审批,增设改建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臵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许可,户外非广告设施设臵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污染物处理设施闲臵、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外国人来沪的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一)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

(十三)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的演出经纪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演出活动的审批。

(十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审批。 二、管委会承担的具体管理事务

(一)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区域内产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调整,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监管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放样验收,基础建设(正负零零)及结构封顶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参数调整(包括小于2.0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工业、仓储、研发用地相互转换、拆分及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申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处臵申报管理,绿化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现场监督管理,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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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检查管理,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

(五)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和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九)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和地下空间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统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7 / 9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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