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法规汇编 - 图文 下载本文

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二、我会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三、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四、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目前,海通期货、宏源期货、广发期货、申万期货和华安基金等机构正在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

五、我会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相关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区国家战略。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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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统一各类企业营业执照,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升工商登记管理效能,结合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新营业执照试行方案。

一、新营业执照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将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试验区营业执照”)。

试验区营业执照适用于在试验区内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名称下方显示“注册号”。注册号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注册号”后标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试验区营业执照内容区域留白,记载事项及其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由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样;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其他各企业类型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变。

(四)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在印章下方记载“ 年 月 日”,显示企业最后一次登记日期。

(五)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六)试验区营业执照副本下方印有“须知”字样。内容为:“1、?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2、?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新营业执照规格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为竖版。正本规格为标准A3幅面(420×297mm),副本规格为标准A4幅面(297×210mm)。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下方加注“(副本)”字样,并增加“须知”栏,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 四、关于其他特殊类型登记证的说明

考虑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集团的特殊性,上述主体或组织的登记证按照现行样式保持不变。

附: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空白样张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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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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