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 - 百度文(精)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2000年印发的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附件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 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第 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第 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 工程 ”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工程的备案由市建设 局设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 评估报告、检测机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 文件;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定其组织 的竣工验收无效。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自评是否合格,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竣工报告由工程项目经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施工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工程使用的主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

筑设备的进场复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自评 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 更通知书,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 告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监理单位核查施工竣工报告,并由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 程项目全过程监控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质 量评估报告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四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出 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通过验收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证明文 件。

(六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文件并审查施工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评估报告后,制定验收方案。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八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 由建设单位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简称 “ 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使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报告一式两份,城建档案部门、建 设单位各留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 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并向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标准和验收规范的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 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整 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规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 备案程序。

第十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 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竣工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向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 办理备案手续。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二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四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工程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