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6定额说明(市政部分) 下载本文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1

.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

.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

.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成品价格计算。

四、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

.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

.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现浇混凝土、陆上安装梁 项目 人工 提升高度H(m) H≤15 H≤22 H>22 消耗量系数 1.1 1.25 1.5 起重机械 消耗量系数 1.25 1.6 2 五、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

六、本册定额中除章节有明确规定外,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应项目。

七、本册定额中除章节有明确规定外,均未包括钢筋制作、安装和预埋铁件,发生时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八、本册定额未包括,构筑物装饰项目,发生时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 桩基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搭拆桩基础工作平台、组装拆卸船排、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桩基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平台分陆上工作平台与水上工作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

.水上工作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米范围,均可套用水上工作平台。 2

.陆上工作平台:除水上工作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坑洼地段。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时,套用水上工作平台。平均水深在1m至2m时,按水上工作平台和陆上工作平台各取50%计算。平均水深在1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三、陆上工作平台中实际碎石垫层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材料消耗可以调整。

四、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组装、拆卸船排项目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150m内的二次运输费)。

六、打桩工作平台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25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5000kg打桩工作平台。

七、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八、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

乘以系数1.43。

九、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十、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十一、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二、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材料费,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十三、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大型机械场外运费相应项目。

十四、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划分。

十五、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另行计算。

十六、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签证后,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