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6定额说明(市政部分) 下载本文

总说明

一、《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共分上、中、下三册及附录。上册包括:第一册“土石方工程”;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中册包括:第五册“管网工程”;下册包括: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第九册“钢筋工程”;第十册“拆除工程”;第十一册“措施项目”。(附录包括: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材料损耗率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不适用于维修工程。

四、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社会平均标准。

六、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

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的参考。

七、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八、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九、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十、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均以综合工日表示。除隧道工程岩石隧道井下掘进外,其他人工均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 (二)材料 1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

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规范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2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3

.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混凝土的养

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

.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

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

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

.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

扣除定额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0台班/m3。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