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下载本文

度,做着陆准备,为了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秩序,机长派机上观察员到客舱协助维持秩序。应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推搡机组人员,并抓破了机组人员的手背。在此情况下,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在机上观察员的协助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带上手铐,予以临时看管。飞机安全降落后,将其送交杭州机场公安机关。直至下飞机,应某没有要求上洗手间。应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带到机场巡逻队接受了询问,机场公安人员并没有对应某做出处罚。数月后,应某以安全员拿出的仅是机上广播词而非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以人身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方航空公司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提起了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购买航班经济舱的客票,理应只享受经济舱设备及服务。应某以方便为由,要求享受超标准的设备及服务,没有依据。应某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闯仅供头等舱乘客使用的洗手间,在被拦住后不服从管理且不听劝阻,影响了机上正常秩序和威胁了旅客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属于《《民航法学》》第46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机上安全员为了控制局面,确保飞行安全,有权在飞行中对应某实施临时管束措施,机长的行为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2条第23条(2)项及有关规定,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对应某实施管束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应某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民航史上因机长授权机组人员维护机上秩序、行使管辖权力受到诉讼的第一个案例。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以下知识:

1、什么是航空人员?其包括哪些具体人员?

2、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 航空人员

1、航空人员是指持有法定执照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分空勤和地勤两大类。

2、空勤人员范围: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师、飞行通信员、空乘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驾驶员又分为正驾驶(机长)和副驾驶。机长是在飞行时间内对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

副驾驶是机长的助手,接受机长的命令,在飞行的各个阶段监控航空器。 领航员:负责掌管使用机上领航仪器、设备,掌握全航程的无线电导航资料,向驾驶员和地面提供各种经过计算的航行数据。

通信员:负责掌管使用机上通信设备,保证陆空通信的畅通。 机械员:负责飞机的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的工作状态和的操纵和监视,遇有异常情况,协助机长采取必要措施。

3、地勤人员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只能持照上岗:

1995年,我国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湿租飞机在上海机场准备起飞,因机械师疏忽未将右边发动机的阀门搬到位,致使发动机无法开车。由于上海机场没有持此类维修证照的维修人员,南方航空公司只得从新加坡聘请持有此类证照的维修人员赶赴上海。此维修师到机场后,只是将未扳到位的阀门扳到位便解决了问题。

二、 机长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Status)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处的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机长的法律地位,涉及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机长的资格 《《民航法学》》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第61.18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 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 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如2700、4700小时的飞行经历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机长只是一个相对的职务,可能有机长的资格,不一定从事机长的活动,需要航空公司具体安排!

(二)机长的职责和义务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规定: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44条第1款)

严格履行职责:谨慎驾驶

案例:1993年俄罗斯空客A300在西伯利利亚坠毁,机上人员全部罹难,原因是机长将飞机交给其12岁儿子操纵所致。

2、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 (第45条第1款)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第48条) 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49条)

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50条)

(三)机长的权力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其航空器遵守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并对航空器及航空器上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由于机长的责任重大,必须赋予机长相应的权力。具有高度权威,使航空器内全体人员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维持航空器内的纪律和正常秩序,以保障机长履行职责,果断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正确处置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全面地完成所肩负的任务。

机长权力的规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机长履行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纪律,保证航空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在一国领空内飞行,机长的权力由该国的国内法赋予;进行国际飞行,机长的权力还必须有国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1、国际法方面

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和附件9,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第三章和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1[1]等都详细规定了机长的权力。

1[1]

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主要规定机长有受委托转交外交邮袋和领馆邮袋的权利,但是机长不得被视为外交信差和领馆信差。

2、国内法方面

体现在《《民航法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思考: 1、《东京公约》中规定机长权力之一是对犯罪或即将犯罪以及有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员或财产安全,航空器良好秩序和纪律的人“采取包括管束在内的必要的而又合理的措施”,如何理解“必要而又合理(适当)”呢?

提示: 《《民航法学》释义》在解释《《民航法学》》第46条时指出:“必要的,是指如果机长不采取某些措施,上述行为人有可能给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旅客、货物的安全进一步带来危害或威胁,那么采取措施就成为必要。适当的,是指机长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刚好足以制止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2[2]

谁判断行为的“必须”和“合理或适当”呢? 考虑主观与客观结合:主观是机长的个人判断,客观是他人或者一般人就当时情况予以判断。纯粹的主观,完全以机长判断为准,在一些情况下难免有滥用权力之嫌;纯粹客观,则不设身处地考虑机长所处环境与情势,将势必影响机长维护航空器上正常秩序以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积极性,最终后果是牺牲了公众的意义,放纵了违法和犯罪行为。

2、案例二、中新网北京5月10日消息:法航在北京的发言人今天证实了有关一名中国市长因出言不逊而在巴黎戴高尔机场被警方驱逐出飞机的报道,但拒绝透露这名乘客的身份。外电援引巴黎中文媒体的报道说,这名来自中国东北辽宁省的市长是4月29日乘法航128号航班从巴黎戴高乐机场上登机的,他在公务舱中用个人物品占了五至六个行李位,并用中文辱骂请他给其它乘客让位的法航乘务员。这家日报援引目击者的消息称,机长认为他的行为干扰了机组的工作并使飞行安全受到威胁,要求这位中国市长下飞机。中国市长拒绝下飞机后,两名法国警察上飞机将他请了下来,该飞机因此被延误了一个小时。这位去法国进行招商的中国市长后乘另一航班回国。

该案例中机长是否有令中国市长下机的权力,这体现在哪个国际公约中?

(四)机长的责任和处罚

案例三: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门”事件——机长的权力及禁止权力滥用 2008年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飞云南省内的21个航班飞抵目的地后不降落又折返回来,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千

2[2]

曹三明、夏兴华主编《《民航法学》释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