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下载本文

2、地面国家 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分条。 “第三条 分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特别会议后,《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第3分条的议定书》得到

了许多国家的批准。我国已于1997年7月23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关于该议定书的批准书。该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课时 安排 2 4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讨论课√ 实践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 (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 (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知识要点: (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 (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技能要点: 掌握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掌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掌握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航空器概述

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日内瓦公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987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一、航空器的定义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

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飞机属于航空器,但航空器不等于飞机。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飞机是自身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不靠大气中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火箭不是航空器;

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而获得支撑的气垫船(器)不是航空器;航模不是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

定义: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专机——瑞士公司想扣普京专机

参见《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从“南海撞机事件”谈起》。 1. 民用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

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商用航空器用于军事用途则不再是民用航空器。

思考: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别是在于航空器为谁所控制吗? 参见《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内容,航空器的分类学说分为国家利益说、特定用途说和否定说。更倾向于特定用途说。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体现了具有某一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属的国家之间相对固定的法律联系,即自然人接受该国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到该国在对外交往中的保护。

将国籍的概念推广到航空器,即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使航空器即使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

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后,必须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便于检查的显著位置,航空器内还须以耐火金属或其他耐火材料标识国籍标志,同时必须在民用航空器外部用耐久性材料标识国籍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