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下载本文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课时 安排 2 4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讨论课√ 实践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3)航空自由或权利; (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 (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 (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 (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技能要点: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掌握五种航空自由权。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 (二)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1、航空器类型

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和警察用航空器)。” 2、航班类型

不定期国际航班没有完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享有3项权利(第5条): (1) (2)

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在他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技术性降停)降停(技术性降

停)的权利; (3)

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

下,在他国领土享有装载客、货、 邮的权利即航空运输权。

定期国际航班则予以了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3、关于定期国际航班自由权利适用的问题

1944年芝加哥会议又拟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协定)。详见第七章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国内载运权完全归本国,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如航空器遇险或者事故调查,都是以当地国为主导,并在当地国的“当局”管制下,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充分尊重了当地国领土主权。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1974年2月15日,我国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承认芝加哥公约,在通知中指出:“根据芝加哥公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为了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非定期航班飞入中国国境,需要事先向中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并应遵守关于遵循制定的航线和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的规定。”

我国《《民航法学》》第174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