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新) 下载本文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核算存在明显错误等; (二)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三)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三) 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三);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五)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以上资料经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的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一)听取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的汇报,审阅第十六条所列文件资料;

(二)资料查询与对比: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现场考察与核实:实地考察、核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

(四)验证与评估:企业能否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实现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能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际运行效果进行验证与评估;

(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得出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特别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后的整改工作以及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

1.要对企业持续实施的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进行汇总; 2.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绩效进行统计,是否取得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预期效果,包括完整规范的绩效统计依据和

统计过程;

3.双超企业是否在规定地期限内达到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双有企业是否有效地控制和削减了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量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量;

5.是否实现了清洁生产预期目标,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目的。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5.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

7.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绩效统计依据资料。

(三)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详实的对比、测算、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解决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四)出具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双超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稳定达到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双有企业有效的控制和削减了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

量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对于国家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经清洁生产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实施绩效的验证,企业近三年和审核后的生产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的对比,企业能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六)通过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审核报告、审核验收工作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和管理过程。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附表四)。对满足第十八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论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不满足第十八条中的任何一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环境统计、生产统计、财务数据等资料。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自治区环保厅于通过验收两周内将审核验收结果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并按照国家要求,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本辖区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定期对全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