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 下载本文

附件3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学校和学院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责权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校院两级管理行为,发挥研究生工作在高水平农业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规章制度的运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科研究生招生、培养、课程教学、研究生管理、学位、奖助学、就业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学校职责

第三条 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以及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规划、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审核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总体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统筹协调招生复试工作。

第五条 审核确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核定各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经费。 第六条 审核各学院与外校合作的各种类型研究生教育事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事项。

第七条 协调学院之间的教学管理,负责公共课的组织与实施,统筹研究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和教学公共资源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研究生重大教学课题,定期组织教学督导、检查、评估。负责校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统筹、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制作研究生毕业证书并组织发放,汇总审核毕业信息并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审核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统筹研究生学籍管理,审批。负责研究生学生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一条 负责统筹学校学位点的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核定硕士生导师,负责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组织研究生导师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指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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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全校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织国家奖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审核、发放工作,组织评定校级及以上研究生评优工作。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就业和研究生会工作。

三、学院职责

第十六条 制定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发展规划和研究生日常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制定本院各学科点招生计划,实施办法和细则,负责本院研究生招生宣传。

第十八条 确定本学院参加推免、调剂、复试人员名单;负责考生复试资格审查工作,命题、评卷等工作;负责考生的人事档案调阅工作,并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

第十九条 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制定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做好培养计划的存档保管工作;核拨导师指导经费。

第二十条 组织本院研究生教学和教改。负责本学院学籍管理、就业指导及就业派遣基础数据采集等工作。研究生毕业工作及研究生毕业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院学科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硕士生导师遴选、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核,推荐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三条 组织好本院研究生的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工作,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社团工作。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管理,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困难补助人员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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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科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在宏观和顶层上把脉科技发展,统筹科研管理,调动学院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创新科研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科研管理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服务体系,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科学研究在高水平农业大学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明确”的科研工作管理体制,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与组织管理部门;学院是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单位。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学校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报。 第四条 负责制定、修订学校层面科研政策及科研管理文件,制定学院科研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与体系,学校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等,协调校院科研考核。

第五条 分批分次指导学院科研管理日常工作,加强校院管理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建立校院联席制度,组织科研管理、成果鉴定、项目指南等方面的培训与解读工作。

第六条 组织和策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战略预研与设计,负责重大项目和战略的校内外协调、统筹和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宏观组织,发布申报动态与指南信息,做好申请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和分配纵向项目申报指标,监督各级各类项目执行与结题验收,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间的项目合作。

第七条 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的审核、签章和备案管理,负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项目合同签章,负责协调各学院与科技部门、校外企事业单位间的沟通和联系。

第八条 负责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管理,重点组织跨学科、跨学院的重大成果的组织与凝练,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的水平和层次。做好学院知识产权申请业务指导和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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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总体发展方针与思路,负责整体发展布局计划。负责各类各级科技创新团队宏观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校级科研平台与团队的立项、综合评估和考核,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荐优秀校级平台申报省部级、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或基地,推荐优秀团队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条 负责科技统计和科研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统计数据与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负责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学术期刊、学术团体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引导协调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负责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指导作用。

三、学院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积极配合学校在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上的安排,组织科研力量加以实施。

第十四条 制定学院科研管理制度,相关实施细则及保障学院科研持续发展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分配的科研目标与考核指标,制定学院科研奖励、考核实施办法;负责学院科研工作量统计,对学院教师科研业绩进行审核与考核,对学院的科研奖励进行二次再分配。

第十六条 负责本学院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审核;有指标限制的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进行推荐。根据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指标,负责对校级科研项目最终评审与推荐。

第十七条 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执行、检查等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负责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经费,并按照审定的经费预算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九条 负责本学院的成果鉴定、知识产权的日常申报、推荐、认定和档案管理,负责成果经费报销的日常审批工作,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初审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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