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负责全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计划和方案,负责全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校园文化活动的宏观管理。负责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
3. 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制定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制度,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开展全校性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4. 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与管理监督机制,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5.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教育,负责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
6. 负责全校统战与群团工作。
7. 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七)公共资源管理
1. 负责图书档案、校园网、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 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工程训练实践平台等条件装备规划、建设与考核。
3. 制定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及实验室改造。负责全校实验室与设备统计管理。
4. 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按照不同学科、专业、办学层次,分别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房屋、学生宿舍、水电、物业等基本办学资源逐步从供给制转变为有偿使用的调配和定额核算。
5. 负责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6. 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绩效评估体系。
(八)财务审计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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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核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4. 组织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
1. 负责总体规划和实施学校的外事工作。
2. 负责承办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有关手续的报批。 3. 承担留学生教育管理和国际培训项目管理。
4. 承办学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办学、科研合作项目、海外进修项目,开办涉外培训项目。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的设置或撤销;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三、学院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学校管理的二级办学单位,学院对学校负全部责任。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学院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分为聘期(3年)目标和年度目标。
学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范围内进行,按照学校的统筹规划,接受学校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履行相应职能,享有相应职权。
(一)本科生教学
1.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管理过程进行控制。
2.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和学院的实际,确定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条件建设。
3.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教学计划的执行,可以对教学计划提出调整;审批教师调、停课。
4. 对学生转专业提出初审意见;对其他各类学籍处理和考试违纪处理提出初审意见。
5. 自主管理教学过程,全程监控和督导教学质量,对学院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质量负责。
6. 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督促、监管、检查;对本学院教师的教学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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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各类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各类教学奖励申报进行初审推荐。
8. 自主使用、调配、建设与管理学院各类教学资源。 (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1. 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建设学科公共平台。 3. 落实本学院重点学科相关建设任务。
4. 向学校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学科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5. 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建设,凝炼学科发展方向,培育学科队伍。
6. 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学科经费。 7.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落实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考评等工作。 8. 制定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发展规划和研究生日常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9. 负责本院研究生招生、教学管理、培养和学位工作的实施。负责本院学科学位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0. 负责硕士生导师遴选、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核,推荐博士生导师。负责本院导师队伍建设。
11. 负责本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的推荐和管理,负责本院学生评优和校级以上评优的推荐。
12. 负责本院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其他工作。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
1. 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遵照学校考核办法和科研目标,制定学院相关实施细则及保障学院科研持续发展的政策。
2. 负责本学院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初审推荐,校级科研项目终审推荐,纵向科技项目合作的初审,为学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条件支持与保障。
3. 负责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团队申报的初审推荐。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现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校级科研机构的评审推荐、建设、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
4. 负责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和按时结题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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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申报和转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 负责特色产业基地、分布式推广站和院级专业性产学研等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 在学校总体考核政策下,制定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负责学院科研工作量统计,科研业绩审核与考核,对学院的科研奖励进行二次再分配。
8. 负责管理和支配使用经学校批准下达的本学院科研类各类经费。
9. 按照学科、专业的特点及其发展的需要,自主组织师生做好社会服务,特别要主动参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构建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相互开放、紧密合作的格局。
(四)干部人事
1. 负责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 2. 制定本单位人事人才工作规划。
3. 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编报进人计划,报学校审定。根据学校核准的进人计划,按照公开招聘程序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负责人才流动的初审。
4. 自行设置和调整本学院内部的系部、教研室等机构,报学校备案。负责设置学院内部具体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5. 负责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学校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内确定聘任人选,报学校审批;负责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的推荐。
6. 负责本单位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分级聘用。
7. 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训进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8. 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类人才项目,负责本单位人才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9. 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站点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管理。 10.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一般岗位聘期考核;负责本单位高级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初评;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
11. 学院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学校下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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