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 下载本文

附件8

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安徽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试行办法》和学校全面推进校院两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试点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使奖励性绩效工资能更好的适应各不同试点单位的特点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充分调动试点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确保学校总体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特对各试点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为学校两级管理试点单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基本原则

(一)转换机制,明确责任。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为契机,切实完善学院内部管理和考核工作,推动基础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并落实管理和工作责任。

(二)注重考核、优劳优酬。以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依据,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三)过程民主、公开公正。各种细则和办法的制定,须坚持民主程序,接受本单位内部监督,接受学校审计和问责。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核定与实施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直接跟工作量挂钩,包括基本岗位任务津贴(基本工作量津贴+责任津贴)、考核奖励性津贴、发展性奖励津贴、超课时津贴(教科研奖励津贴、班主任津贴、管理服务优秀津贴、以及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性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1.基本岗位任务津贴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完成目标工作量及考核等情况,按照上年度基本岗位任务津贴基本量等额核拨。

2.超课时津贴:按上年度总量等量核拨。

3.发展性奖励津贴(额度为基本岗位任务津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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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学院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优势组织申报学科、平台和人才建设以及国家级科技奖项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当年财务状况择优研究批准,一般每个学院申报的发展性奖励经费不超过10万。获批准建设的项目,取得建设成果,学校根据发展津贴总量核拨奖励性津贴考核奖励经费

4.考核奖励性津贴

根据每年对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情况,学校对各单位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动态调整:上一年度目标管理整体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当年基本岗位任务津贴较上年度上浮7%、5%、3%。

5.社会服务类经费

按照成果转化学校收益的50%及各单位在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创收所得核拨。

6.原校内班主任津贴、学生导师津贴、管理服务优秀津贴、年度考核优秀津贴、教科研奖励津贴和其他津补贴等来源渠道,用途不变。

以上经费的核定遵循总量控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不得超过学校人均水平的1.2倍,超过的部分保留到第二年再予以下拨。同时对于低于非试点单位人均水平的,学校予以补齐。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学校全面推进校院两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校核拨的总量内,由学院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确定项目、标准,实行二级分配。各单位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除体现本单位应突出的导向性要素外,《实施细则》还应包括如下要素:

1.分配标准

各单位可根据学校核发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总额,设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各单位在拟定本单位奖励性工资标准时,既要体现对重点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合理拉开档次,又要兼顾各类岗位间的平衡、不能两级分化。当年总量有节余的,可转入下年的总量;若透支,由单位自行解决。

2.分配原则

(1)遵循按贡献参与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等直接挂钩。

(2)体现学校对导向性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倾斜。各学院要根据各自学科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向重点建设学科、大型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国家教学质量工程等方面倾斜,逐步探索建立以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导向的分配体制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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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不能完成任务者,各单位可视其实际情况采取诫勉谈话、扣发奖励性绩效等处理措施;对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可建议学校按规定处理。

四、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校内绩效考核分配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业绩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实施工作,其组成人员须有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会分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

五、民主监督

各试点单位要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教代会代表及纪检委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进行民主监督。二次分配事关广大教职工利益,责任重大,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化解矛盾,构建和谐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试点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和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二)各试点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制定规章、规则,再依规透明分配。二次分配及收入分配明细应在内部公开,坚持民主理财,自觉接受教职工民主监督。

(三)各试点单位在财务处上要服从学校统一领导,遵守学校财经制度。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学校成立由校纪委办牵头,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校内绩效工资分配监督与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

七、本意见自2015年 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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