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7386656 - 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下载本文

责任。” 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理论评析

1、普通合伙

从上面的规定那个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比较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相对人的保障,因而其规定加入现存合伙或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对加入的合伙或公司以前的债务仍要承担相应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比较灵活一些的做法,英国法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美国法则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合伙财产必须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因此笔者认为美国法中新入伙的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而对于入伙之后的债务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采取的做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做法比较相似,侧重于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加重了新入伙的合伙人和退伙人的责任,这可能是由于合伙企业建立在人与人的信任的基础上的缘故,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如果由于某个合伙人后入伙而与其承担不相同的责任,由这个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能会造成其他合伙人的担忧,那么这种构建的信任将会遭到破坏。同样,退伙的合伙人对于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是合理了,这可以防止部分合伙人用退伙的方法来逃避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入伙必须得到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它国家和的确的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到,但基于合伙的人和性特征明显,新的合伙人的加入必然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的方式与美国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方式相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可以用当然解释的方法来分析,根据前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与合伙企业毫无联系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尚需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对原本与合伙企业有联系的有限合伙人来说,当然应该对以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也是对上文所述

25

的构建信赖的维护。该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的分析方法同上,这里也不再重复。

十一、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9

(一)域外法规定

1、日本

《日本商法典》第93条规定:“已经退股的股东,对于总公司所在地办理退股登记之前产生的公司债务,仍负相应责任。前款中的责任,对于按前款规定进行登记之后两年内未提出请求、或提前做出请求的意思表示的公司债权人,在登记后经过两年时即归于消灭。前两款的规定,也准用于转让其所持份额的股东”。

关于法定退伙:《日本民法典》第679条规定:“除前条所载(声明退火)情形外,合伙人因下列事由退火,一、死亡,二、破产,三、禁治产,四、除名。”

2、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民法”第686条规定:“合伙未定有存续期间,或经订明以合伙人中一人之终身为其存续期间者,各合伙人得声明退伙,但应于两个月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且不得于退伙有不利于合伙事务之时期之。合伙纵有存续期间,如合伙人有非可归责于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声明退伙。”

关于法定退伙:台湾地区“民法”第687条、第688条规定:“退伙的法定事由有:(1)合伙人死亡者,但契约订明其继承人得继承者,不在此限;(2)合伙人受破产或禁治产之宣告者;(3)合伙人经开除者,但合伙人之开除,应有正当理由并经其它合伙人全体的同意。”

3、德国

关于法定退伙:《德国民法典》第736条规定:“在合伙合同中,规定如合伙人中之一人通知终止合伙或死亡,或关于其财产的支付不能程序开始,合伙应在其余的合伙人之间续存的,发生此种事件的合伙人退出合伙。”第737条还规定有对合伙人的开除的情况,可被视为法定的退伙的情况,即:“在合伙合同中,规定如合伙人中之一人通知终止合伙,合伙应在其余的合伙人之间存续的,其自身发生使其余的合伙人依照第723条第1款第2句有权通知终止合伙的情况的合伙人,可以被开除合伙。”30

4、英国

2930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8页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247页。

26

《英国合伙法》第17条规定:“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之前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责任;而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之前产生的债务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一个转换协议则可以使原合伙人不再对先前债务负责,这些债务将转移给替代原合伙人而成为新合伙人的人。”

5、美国

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退伙人在退伙后两年内与不知其退伙的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对合伙企业仍有拘束力,因此,退伙人仍须对此范围内的合伙债务负责。但经与债权人或继续经营合伙业务的其他合伙人达成协议后,可以免除退伙人对退伙后产生的合伙债务的责任。此外,如果合伙人的债权人在接到该合伙人已经退伙的通知,在未经该退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对合伙偿还债务的条件作出重大修改,该退伙人免予承担责任。

(二)我国法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伙的情形主要有四类:

(1)法定退伙。这是在合伙约定有存续期限的情况下,在存续期间合伙人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声明退伙。这是在在合伙约定无存续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第48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退伙。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其程序是“除名决定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若是被除名人有异议,可以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我国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承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

27

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理论评析

袁碧华教授认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制度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1)新法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补充了两种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情况:一种是法人合伙人的退伙制度,一种是因合伙人丧失法定或约定资格而退伙的制度;

(2)完善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退伙制度:为合伙期间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设计了一条新的投资途径——转化为有限合伙人;

(3)完善了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身份的制度:原只限于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情况现增加了“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补充了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的处理,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4)新增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制度:对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伙情况、退伙后对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以及有限合伙人合伙资格的继承和承受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笔者认为,退伙制度虽然是整个合伙制度中极其微小的一个制度,但在实践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