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下载本文

19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18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6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行政处罚法》第15、资处、农村经31、37、38、39、40、济处、交通运42条; 输处、基础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处、产业发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展处、资源节务院令第673号)第约和环境保16、17条 护处、社会发 展处、就业和服务处、经济贸易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2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19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行政处罚法》第15、资处、农村经31、37、38、39、40、济处、交通运42条; 输处、基础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处、产业发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展处、资源节务院令第673号)第约和环境保16、17条 护处、社会发 展处、就业和服务处、经济贸易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2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确认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认 23 行政涉案(涉纪、涉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务院令第673号)第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20条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和备案管理办法》(国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家发改委令2017年决定。 第2号)第58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整指导目录(2011年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本)>有关条款的决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定》(国家发展改革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委令2013年第21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查意见。 业目录》(国家发展改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革委令2014第15号)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督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国家计划委员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行政处罚法》第15、资处、农村经31、37、38、39、40、济处、交通运42条; 输处、基础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处、产业发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展处、资源节务院令第673号)第约和环境保16、17条 护处、社会发 展处、就业和服务处、经济贸易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西部开发处 革委令2014第15号)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政府法制内设机构办2015-1号负责人、 公告事项 具体承办人 1、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委法定代省政府法制 15

确认 税)财物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 24 行政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2、《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省级循环经济环经济促进法》 (园区、基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企业)示范试点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认定 见》(国发〔2005〕22号)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加官。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心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2、《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资源节约和22号) 环境保护处 第17、22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表人及分办2015-1号管领导、 公告事项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省政府法制管领导、 办2015-1号内设机构公告事项 负责人、 具体承办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