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下载本文

1、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权力号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3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16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行政1 业单位、社会团许可 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40、42、44、61条;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由)。 管理办法》第15、16、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17、19、20、27、28、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29条; 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和备案管理办法》(国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2号)第45、46、47、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12、13、14、15条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和备案管理条例》(国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务院令673号)第5、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9、10、16、17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农村经济处、交通运输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发展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服务业处、经济贸易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资源节约和委法定代环境保护处、 表人及分派驻政务服管领导、务中心窗口 内设机构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5、11、12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8、9、10、12条 负责人、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 4 行政对省重大建设《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588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抓紧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织验收的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下达竣工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收鉴定书; 条例》(国务院令77有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号)第11条 关单位按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验收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验收应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和后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省政府法制负责人、 办2015-1号窗口负责公告事项 人、 具体承办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行政处罚法》第15、省重大项目委法定代 2

处罚 5 行政处罚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对生产、销售国索,决定是否立案。 家明令淘汰的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产品、使用国家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约能源法》第16、17、命令淘汰的技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1、72条 术、工艺、材料、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用能设备行为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环经济促进法》第50的处罚(对跨区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条 域、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为进行处罚)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例》第3、49、50、53条 31、37、38、39、40、稽察特派员42条。 办公室 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17、政策法规处 71、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0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6 行政处罚 对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1、52条 7 行政处罚 对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降低节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68条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策法规处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1、52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政策法规处 42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 管领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