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⑷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⑸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⑹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⑺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⑻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⑼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⑽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⑾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⑿其它有关文件和记录。 27、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是否到位;
⑵监督检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 ⑷监督抽查焊缝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缺陷; ⑸监督检查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的平整度和清洁度; ⑥监督抽查地脚螺栓位置、垫板规格与柱底接触情况; ⑺监督抽查焊接球、螺栓球及杆件的表面缺陷; ⑻监督抽查屋面、门、窗的安装情况; ⑼监督抽查钢结构安装完成后的挠度; ⑽监督抽查钢结构涂层外观质量。
2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⑴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⑵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予以验收。 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计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⑸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工程严禁验收。
(表一)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表二)支撑面顶板、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值 (表三)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表一)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支撑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表二)支撑面顶板、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值 项 目 允许偏差 支撑面顶板 位置 15.0
顶面标高 0-3.0 顶面水平度 L/1000 支座锚固 中心偏移 ±5.0
(表三)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涂 料 品 种 除锈等级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St2 高氯化聚乙稀、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稀、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Sa2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Sa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