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 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 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 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 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投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 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 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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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 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 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企业财会部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 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 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 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 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 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营 运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统筹协调内部 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 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资金综合平衡中 的作用,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 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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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营运中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或资金安全检查, 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可以通过短期融资等 方式获取资金。资金出现短期闲置的,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 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 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 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 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 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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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规范采购 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 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 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 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 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 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 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 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 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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