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 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1: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委托代理人C、D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清园区小学教师,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被告委托代理人C、D,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2诉被告3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湘南市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