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解析 下载本文

人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先是寻找失主,尽管未果,但依然构成无因管理,后来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时,将牛皮并牛肉出卖,也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也构成无因管理,牛皮牛肉所得价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乙,故D正确。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侵害姓名权典型情形有三,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本题中,显然是属于盗用之情形,构成姓名权的侵害,A正确。名誉权的侵害通常是,捏造一些并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消息,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的降低,本题中,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造成乙社会评价的降低,故B错误。信用权,在大陆的民事立法中没有这种权利类型,通说认为,信用权是指经济上的评价,是以经济活动上的可信赖性为内容权利,往往和名誉权密切相关,是一种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本题中,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因此,对于乙的金融信用确有影响,但由于大陆目前尚未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C选项不当选。银行在办理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甲用的身份证并不是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D错误。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此题是在考察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应属于个人。选项B和D房屋和玉石的升值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C选项中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这属于投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正确。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题中60万元的赔款是在甲因侵权死亡后,由甲的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甲生前的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A错误。《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出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需要,对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的限制性规定,而且适用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给这类人留下必要的份额,则在这类继承人应当获得份额的范围内遗嘱无效。B选项认为由于没有给丙这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会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是错误的。《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和存款都是婚后所得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甲死亡后,继承之前,应当首先析出甲之配偶乙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分,故,房屋和20万元存款中的一半归属于乙,另一半属于甲的遗产,C正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只有在没有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甲既然生前立有遗嘱,在给丙留出必要的份额后,其余的均应当由甲之母丁继承,乙无权继承甲之遗产,D错误。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依照《公司法》第47条确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都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个人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A、D两项不能选。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刘某作为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刘某个人并无决定转让行为效力的否决权,故D项不能选。

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新增资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据此,股东出资,无论是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公司新增资本时的出资,都可以分期缴纳,B项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故C项错误。

《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题干中并未提到公司董事长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情形,要求公司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正当理由,故D项错误。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