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扩建与加固技术导则 下载本文

9.1.4 对现有中小学校舍进行的加固改造,应使其达到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高度、层数或最大横墙间距超过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或《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校舍,加固设计出图前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同时符合防御其它地质灾害和防洪、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9.2 抗震加固设计

9.2.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分析,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教学、生活的影响。 3.抗震加固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9.2.2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侧力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留时应加固。

9.2.3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尽量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同时考虑地基的影响。

2. 对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3.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应采取增强承载能力或变形能力的措施。 9.2.4 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混凝土、钢材等加固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对材料指标的要求。 2. 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尚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9.3 抗震加固一般采用的方法

9.3.1多层砌体房屋加固方法

1.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高度或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①当现有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②当现有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减少层数或改变结构体系。 2.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拆砌:对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

②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

③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高强钢丝网-聚合物砂浆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④外加构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⑤包角或镶边加固:在柱、墙角或门窗洞边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⑥支撑或支架加固:对刚度差的房屋,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凝土的支撑或支架加固。 3.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形成闭合;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

②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③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 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④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 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也可用钢筋砂浆面层、钢筋混凝土板墙中的集中配筋替代。 4. 对房屋中易倒塌的部位,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承重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②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铁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

③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砌体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面层、板墙加固。

④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⑤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⑥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5. 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在原墙加面层;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9.3.2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加固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包括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单向框架宜加固为双向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

②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或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高强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等加固。

③房屋刚度较弱、明显不均匀或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消能支撑加固。

9.3.3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加固方法

1. 现有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高度或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①当现有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②当现有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减少层数或改变结构体系。 2. 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避免形成柔弱底层或薄弱层转移至过渡层。

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亦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②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也可在砖房外增设抗侧力结构减少横墙间距。

③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粘贴纤维布等方法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④外墙的砖柱 (墙垛)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壁柱或内、外壁柱加固;亦可增设抗震墙以减少砖柱 (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5.上部砌体房屋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见多层砌体结构加固方法。 9.3.4 空旷房屋加固方法

1. 本节主要指砌体结构的礼堂、食堂等单层空旷房屋。

2. 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竖向构件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3. 竖向构件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参照本导则9.3.1条执行: ①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钢筋砂浆面层加固。

②当为 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并相差在 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③当为 8度时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④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设到顶的柱间抗震墙加固。 4.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屋盖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 , 应增设支撑。

②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③墙体交接处连接不牢固或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5. 局部的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①舞台的后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壁柱、工作平台、天桥等构件增强其稳定性。 ②高大的山墙山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③砌体隔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加强构造措施。 9.3.5木结构房屋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质量、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设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10 学校建设管理 10.1 基本原则

10.1.1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项目所在学校为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项目法人,对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1.2 委托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制,鼓励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由山西省建设厅核准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

10.1.3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所有参建单位都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0.2 法人单位工作管理办法

10.2.1 工作内容:

1.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协调和组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全过程组织、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和报审建设项目的咨询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等),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工作。

3.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

4.协调和处理施工、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报告。负责协调处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对外工作。 5.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

6.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和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工作。

7.负责验收、保存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竣工图纸等基建档案,并应满足当地档案和规划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10.2.2 依照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签署有关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10.2.3 设置独立基建专用账户,按照有关支付程序拨付建设项目所需费用。 10.2.4 安全管理:

1.在校园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学校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2.使校园和施工现场严格隔离,严禁教师和学生进入,杜绝发生师生伤亡事故。

3.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安全防护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4.对既有建筑的拆除工程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安全。 5.对建筑物二次装修工程要由设计单位对装修方案和新增荷载进行核定。 6.要严格按照设计功能对建筑物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体系。

10.3 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管理办法

10.3.1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 10.3.2 主要工作责任

1.依据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委托的内容开展工作,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工作,承担由于失职和渎职造成的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连带法律责任。

2.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全面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要求和目标。

3.按照建设程序开展立项、勘察、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工作。

①立项要求:政府投资的学校建设项目依据当地发改部门的规定全部编制和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初步设计并按照程序报批。

②按照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征地、报建、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后续工作。 10.3.3 主要工作内容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估算。 2.办理土地征用、规划报建审批等有关手续。

3.提出建设项目设计要求、组织设计招标和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察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开展设计阶段的质量和投资控制。 4.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同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6.提出工程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交付竣工建筑和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组织编写向业主交付的建筑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书。 7.做好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0.3.4 主要管理要求

1.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开展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各阶段的检查验收、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付等工作。

2.在工作中有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在使用功能、安全、投资等方面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于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采购等各有关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对所需签定的合同报业主备案。

4.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进行协调和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业主汇报。

5.批复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报告,并报业主备案。邀请业主工程代表每周参加由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例会。

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核把关。对监理月报、投资进度报告等进行汇总报业主。对涉及工程质量、建筑物安全和使用寿命的施工文件要认真审核把关,报设计、质量监督和业主等单位同意并备案。对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由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签字认可。

7.定期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代建单位自身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经业主批准。

8.核查监理﹑施工单位整理报送的竣工资料,并整理所有的工程资料与竣工资料一并交业主存档。向业主交付建筑物有关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书。 10.3.5 安全管理

1.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做到安全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和巡视制度。

2.施工现场和校园要严格隔离,责成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教师和学生进入工地,杜绝发生在校师生伤亡事故。

3.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防火、防爆和防触电等设施和安全网、警示牌到位,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创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地。

10.3.6 建设工程总承包可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招标择优选用,并参照以上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