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中小学体育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加强滨海新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范学校体育常规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化提升,提高学生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与体能水平,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全面提升滨海新区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保障
第二条 学校要把加强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体育工作,建立由德育、教务、体育、团委、年级等部门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教学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体育课, 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第四条 审核中小学体育教师编制数额,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以满足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训练、体质健康测试与管理等工作的师资人员需求。
第五条 教科研机构按照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
准的内容和要求,深入课堂进行教学指导,并制定具体的体育课课堂评价标准。体育课课堂评价的基本构件是:
1.有效利用教材,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调动全体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积极性,达到身心和谐发展的效果;
2.学生能牢固掌握运动技能、健康知识和锻炼方法; 3.学生能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4.精心设计课堂教学情景和教学程序,师生互动,学生活动主动、有序;
5.教学方法创新,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全过程; 6.安全保护措施到位,保证学生运动安全; 7.学生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体育器械。
第六条 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下午分别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具有学校特色,卓有成效的集体体育活动。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要求,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八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各中小学校必须认真组织学生测试,按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国家数据库工作,并存入学生档案。
竞赛管理
第九条 充分发挥体育竞赛杠杆作用,大力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经常性开展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的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
第十条 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教育、体育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严禁使用超龄和冒名顶替的学生参加比赛,确保竞赛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 完善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学校要制定和完善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调动师生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要给予奖励。
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是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关键。要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活动,提高体育教师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适应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体育教师既是体育课的设计者、实施者,又是学校体育整体工作的组织者。体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勤于学习,正确理解新课程标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
平和教学能力。
3.长期坚持身体锻炼,保持良好的体形和运动机能,做学生的表率。
4.根据教材及时制定体育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认真备课,研究教法。上课时讲解清楚,按教材要求做好规定示范动作,寓教于乐。
5.认真上课,课堂教学符合《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要求,教学效果良好。
6.制定课外活动计划,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学校运动队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号)的要求与精神,保障体育教师、体育教研员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不断改善、提高体育教师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长期不从事体育教学工作,原则上不能评定体育教学职称。非体育专业教师任教体育课教学必须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任教。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对体育教师进行业务考核,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不思进取,确实不胜任教学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教学岗位。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