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4、信用脱钩
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不得将(企业债)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三)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注:融资平台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例大多散见于在政府违规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服务、PPP、产业基金等领域,在此仅举一例。
案例十 地方政府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注入作为平台公司资产,并为平台公司举债提供抵押
根据2018年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依法分别处理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和发债企业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2015年9月,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标注用途为商业用地的12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发行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5高邮债”)10亿元,其中3宗地块为高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单位行政办公场所和市民广场。
2015年12月,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标注用途为商住用地的8宗地块提供抵押担保,发行2016年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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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洪泽债”)10亿元,其中3宗地块为政府大楼前广场、市民文化广场和绿地广场。
上述6宗地块均属于公益性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的要求。
案例解析:除了上文中财政部已经明确违反的制度外,如果现在发生这种行为,还会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规定。
(1)财预[2017]50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规定: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3)《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规定: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五、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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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3.09.26 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015.01.01 财综[2014]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016.11.30 财综[2016]53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2017.05.28财预[2017]87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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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面清单归纳 1、主体资格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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