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下载本文

作社提供贷款2.08亿元(名义为购买苗木花卉等),相关合作社将贷款资金转入新都区神龙投资公司,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意调剂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土地整理等政府项目。

案例解析:本案例的融资主体为农业合作社(企业性质),名义上用于购买苗木花卉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转给融资平台公司用于土地整治政府项目,属于典型的企业代政府融资行为,违反《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之“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本案例中的新都区政府以会议纪要要求企业以企业名义融资并挪用于政府项目,实质上就是通过企业变相举借政府债务,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政策规定。财预[2017]50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案例四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为企业融资提供协调财政资金支付融资本息的担保承诺函

2017年初财政部函显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批复同意黔江区城市建设集团向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融资。公司获得融资0.55亿元,经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区财政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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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协调财政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

案例五 四川省巴中市政府为企业融资提供代为偿还债务本息的财政承诺函

2017年初《财政部关于请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的函》: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巴中新城建设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私募债等方式融资,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确认函。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本息等,安排财政资金偿还。

案例六 甘肃省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企业举债违规出具承诺函 国家审计署《2017年第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2017年第32号公告):甘肃省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违规出具承诺函,形成政府性债务1.92亿元。2016年1月,兰州新区管委会全资企业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新区分行借款2亿元用于兰州新区职教园区生态绿化及七号湖调蓄水库工程,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财政拨付该局的生态建设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截至2017年8月底,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用财政资金偿还上述债务750万元,余额19250万元构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案例解析:以上三个案例的借款主体为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分别由市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向金融机构提供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这些违反了预算法及《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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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

(1)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国发〔2014〕43号规定,除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015.01.01《预算法》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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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财库[2015]64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2015.04.02财库[2015]8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2016.11.09 财预[2016]154号《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2016.11.09 财预[2016]155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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